問: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多長時間?
答:《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九條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
(二)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制作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審查確認的;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靈活確定答辯期限、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審理方式、文書制作、送達等事項。簡易程序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審理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綜上,適用簡易程序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案,適用普通程序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自受理之日起最長60日內結案。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