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開放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妥善解決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高峰時段進出我市的緊急通行需求,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我局在先期征求各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代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開放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歡迎于2019年3月20日前,將意見和建議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反饋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暉路336號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秩序處(郵編:310014)
傳真:0571-87282269
電子郵箱:3443327635@qq.com
附件:起草說明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3月1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開放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妥善解決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高峰時段進出杭的緊急通行需求,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按照“提前報備、次數控制、急事通行”的原則,實施“部分開放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便民利民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浙A號牌的小型客車,因駕乘人員來杭辦事、就醫、學習、開會等,需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杭州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可通過浙政釘APP、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臺的“非浙A急事通”模塊,提供車牌、姓名及出行時段等信息申請報備,取得“電子通行憑證”。
二、經申請報備并取得“電子通行憑證”后,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錯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錯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的“錯峰限行”時段、區域內通行。
三、“電子通行憑證”生成后不可撤銷,無論是否實際使用,均計作通行次數之一。每輛非浙A號牌的小型客車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允許通行的次數不超過12次(2019年為X次)。其中,24小時內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計作1次;超過24小時的,計作2次,以此類推。
四、未取得“電子通行憑證”而在我市 “錯峰限行”時段和區域內通行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仍將依法作出處罰。
五、本通告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X月X日
附件
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開放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14年,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錯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14〕54號):自5月5日起,規定非浙A號牌機動車在工作日7:00—9:00,16:30—18:30兩個高峰時段,禁止其在“錯峰限行”區域以及繞城高速合圍區域內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梁、隧道)通行。自2016年3月28日起,蕭山區在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時間同上),也對非浙A號牌機動車在其核心區內(含高架、隧道)實施限行措施。
杭州作為省會城市,外埠人員來杭辦事、就醫、學習、開會等需求客觀存在。從正向看,近幾年,我市通過加快地鐵建設等,交通狀況較以往有所改善:2015年交通擁堵排名列全國各大城市第4位,至2018年已降至第30位;主干道通行速度較2015年提升了20%。因此,在通行量上有一定的填充空間。從負向或者風險看,當前及今后幾年,我市正處于城市快速路網和軌道交通網的施工高峰期,過量外埠車包括本地居民購買的外籍車輛在高峰時段涌入,將加劇我市交通擁堵狀況。綜上,解決外埠車輛“進杭難”問題,既有基礎、也需適度。
二、制度設計
將以滿足外埠人員來杭辦事急需為出發點,立足城市大腦交通系統公眾服務平臺,通過個人申請、自動審核、信息同步,在工作日高峰時段,允許非浙A號牌的小型客車一年內累計不超過12次(24小時內計1次,即早晚高峰均可通行)在主城區和蕭山區“錯峰限行”范圍內通行。流程如下:
申請人提前提出車輛出行時段申請,由城市大腦交通系統公眾服務平臺接收申請信息,通過數據分析和算法模型,自動開展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回傳至浙政釘或警察叔叔APP端,生成“電子通行憑證”。公眾服務平臺審核通過的信息,將同步傳遞至非現場執法(電子警察)及路面警力,避免出現“被誤罰”的情況。
三、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一)對一年開放12次的說明。雖然近幾年我市交通擁堵狀況有所改善,但由于城市快速路網和軌道交通網進入施工高峰期,道路通行面積銳減,故尚無法全部取消早晚高峰時段對外埠及本埠小客車的限行措施。據分析,一年開放12次,即平均每月1次可基本滿足外埠人員來杭辦事需求。1月內確有緊急需求多次來杭的,可在12次總量內自行調劑。
(二)對今年開放次數的說明。該政策目前在征求意見階段。今年開放次數將從施行當月起,按照平均每月1次的原則計算。即:假設5月施行,則今年開放次數為8次;6月施行,則為7次,依次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