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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19〕7號
2019-02-14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19〕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經省政府批準,我省按照中央授權上浮幅度的最高標準減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相關稅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浙江省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4號)及其他稅收優惠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遵照財稅〔2019〕21號文件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浙江省財政廳等4部門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7〕18號)同時廢止。
各地財政、稅務、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加強領導,把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反映。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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