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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工作2個月后,公司以業績沒有達到指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2019-02-14
問: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工作2個月后,公司以業績沒有達到指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錄用條件,是指存在影響崗位的因素條件。身體條件,如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資格條件,如醫生需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業績的多少不能完全歸責于勞動者,不存在影響崗位的因素條件,不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編輯: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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