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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民發〔2019〕4號
2019-01-17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民發〔2019〕4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財政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社發局、財政局,市直屬養老機構: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杭政函〔2014〕174號)以及省、市其他養老服務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養老服務市級財政扶持力度,規范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17日


杭州市市級養老服務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管理,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規范性,防范運行風險,提高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服務保障和引導撬動作用,根據《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杭政函〔2014〕174號)以及省、市其他養老服務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養老服務工作的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居家養老補助資金、機構養老補助資金和養老服務人才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應堅持公開透明、注重實效、跟蹤評估的原則。

第二章 居家養老補助
第四條 市級財政對居家養老服務給予補助,主要用于養老服務補貼、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運營、社區助老員、老年人助餐服務體系建設、智慧養老以及年度其他重點工作補助。除智慧養老按照項目進行補助外,其他補助均按照因素分配法補助。今后市里如出臺相關政策,從其規定。
第五條 養老服務補貼補助。各區、縣(市)要按照市里統一要求,對轄區內經評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居家或機構養老服務。市里根據各區、縣(市)享受養老服務補貼人數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第六條 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補助。各區、縣(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并保證設施正常運營。市里根據各區、縣(市)正常運營照料中心數量結合星級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第七條 社區助老員補助。各區、縣(市)應通過多種途徑配備專職社區助老員,開展社區老年人情況摸底、為老服務活動組織、養老服務政策宣傳、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監管等工作,市里根據配備助老員社區數等因素下撥資金。
第八條 老年人助餐服務體系建設補助。各區、縣(市)應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多種途徑推進社區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務有效覆蓋,市里根據助餐配送餐服務覆蓋情況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第九條 智慧養老補助。主城區開展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項目,根據《關于開展杭州市智慧養老綜合服務轉型提升工作的實施方案》(杭民發〔2016〕310號),市里按各地實際支付資金總額的50%予以補助。
第十條 年度其他重點工作補助。對于當年度其他重點工作,市里給予一定補助,具體因素根據當年度重點工作確定。

第三章 養老機構補助
第十一條 社會辦養老機構補助。對由社會力量舉辦并經民政部門備案或許可的養老機構符合補助條件的,給予相應補助,包括一次性建設補助、日常運營補助、醫養結合補助和等級評定補助(相關要求見附件),具體如下:
(一)一次性建設補助。
對于養老機構建設的集中護養型床位,根據機構登記性質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補助標準如下:以自有產權(房屋產權應在機構名下)用房開辦,在主城區范圍內的給予每張床位12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其他地區的給予每張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通過租賃房產(原房產未作為養老機構使用且租賃期限不少于5年)開辦,在主城區范圍內的給予每張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在其他地區的給予每張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此外,對于機構內認定為護理型床位的(要求見附件),根據自有產權和租賃房產性質,主城區的給予每張床位分別額外一次性補助4000元和2000元,其他地區的給予每張床位分別額外一次性補助2000元和1000元。
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補助標準的80%給予補助。
同一地點舉辦的養老機構只能享受一次性建設補助。補助資金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1:1分擔。
補助方式:補助分兩次給予,每次撥付補助標準的50%。第一次在養老機構投入運營滿一年,且企業(社會組織)年檢合格,入住率達到30%進行補助;第二次在機構正常運營滿三年,且企業(社會組織)年檢合格,入住率達到50%進行補助。護理型床位建設補助在機構運營滿1年、護理型床位入住率達到50%且收住老人為失能失智老人時,予以補助。
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機構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于做好養老機構市級財政資金補助工作的通知》(杭民發〔2014〕283號)進行補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或經民政部門備案的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助,包括原有機構在此期間通過擴建新增的床位。
(二)日常運營補助。
對主城區持續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接收主城區戶籍老年人入住的,給予機構運營補助。補助標準為:接收80周歲(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給予每人每月200元補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給予每人每月600元補助。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1:1分擔。
申請運營補助的養老機構收住老人月人次統計以杭州市智慧養老系統數據為準(入住每滿30天計一個月,不滿30天的不予補助)。
(三)醫養結合補助。
對于全市范圍內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財政資金投入開設的內設醫療機構除外),根據不同醫療機構類型,市里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對于設置護理站、醫務室/保健室、衛生所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于設置門診部的,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四)等級評定補助。
對于社會辦養老機構根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與劃分》(DB 3301/T 0035—2017),被評為三星級以上等級的,且在評定有效期內的,可享受市級等級評定補助。補助標準為:五星級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四星級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三星級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
等級評定結果到期后,重新評定為同一等級的,不再另行補助,重新評定為更高等級的,按照補差的方式給予補助。2018年前已評定的機構星級不再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公辦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對各區(縣、市)、街道(鄉鎮)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包括養老機構、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農村五保供養中心),經區(縣、市)發改部門立項或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新改擴建項目,市里按照決算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項目單位應在決算完成2年內申報補助,逾期不予補助。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險補助。對于全市范圍內養老服務機構購買全省統一綜合保險的,根據《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認真組織開展杭州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保險工作的通知》(杭民發〔2018〕32號),市里除去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外,補助剩余部分保費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養老服務人才補助
第十四條 護理員持證獎勵。對于入職主城區養老服務機構工作滿兩年(要求簽訂正式勞務合同,若為勞務派遣的,護理員和派遣單位、派遣單位與養老服務機構要有正式合同)的護理員,根據技能評價體系獲得相應級別的,按所獲級別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待評價體系確定后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機構入職獎補。對于高等院校、高職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老年服務與管理、家政服務與管理、護理、康復治療、中醫護理、中醫康復保健、康復技術等專業大類畢業的全日制畢業生入職主城區范圍內養老機構,與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市里每年核定一定名額給予一次性入職獎補。其中,高等院校畢業生補助40000元,高職畢業生補助26000元,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補助21000元。補助在畢業生入職連續工作滿3年、5年時分兩次發放,每次發放補助標準的50%。該補助和省里一次性入職獎補不同時享受。

第五章 資金分配和發放
第十六條 申請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申請一次性建設補助、日常運營補助、醫養結合補助、等級評定補助的,通過杭州市智慧養老系統向所在地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傳相關資料。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新改擴建補助,公辦機構應向所在地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1.發改立項或民政部門批復文件;
2.項目決算報告。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養老服務機構申請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險補助,向所在地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養老機構通過杭州市智慧養老系統申報),同時提交保單、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養老服務人才補助,由所在養老服務機構(組織)匯總后向所在地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申請數據真實性聲明,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或戶籍)證明、銀行賬號、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畢業證書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因素分配法項目,由各區(縣、市)民政部門根據當年度因素分配法要求提供相關數據,數據要確保真實有效。
第十七條 審核。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補助單位提交材料的審核匯總,測算補助資金,并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區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民政部門測算的補助標準、金額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公示及上報。各區(縣、市)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補助資金公示制度,對于按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在對機構(組織)申請補助資金情況匯總審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審核無誤后,在每年8月底前,聯合當地財政部門形成養老服務補助資金使用和申請報告(包括本年度資金支出和預計結余情況,下年度資金需求測算),分別報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分配。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根據因素分配法、杭州市智慧養老系統中的數據和上報材料按程序分配和下撥資金。
第二十條 發放。區級財政部門根據區級民政部門審核結果,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對于因素分配項目,各地根據市里因素分配文件要求進行補助;對于養老服務人才補助,區級民政部門應直接發放到個人賬戶。

第六章 績效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照績效預算管理改革要求,編制部門項目績效預算,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
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根據市里制定的績效指標委托第三方對當年度市級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將適時對市級資金進行督查。
第二十三條 補助資金的績效目標是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資金管理指標、產出指標和效果指標。其中資金管理指標包括資金管理規范性、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產出指標包括機構建設情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等;效果指標包括政策知曉率、社會滿意率等。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每年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在申請補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等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已補資金外,五年內取消申請補助資格,并對申請人及相關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區級民政部門對提供的因素分配項目數據和資料負責,提交的數據和資料要求準確無誤。
第二十六條 區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養老補助資金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套取補助資金,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各區、縣(市)補助資金申報及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市)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級養老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杭州市養老服務補助資金實施細則》(杭民發〔2015〕317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所指的主城區是指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社會辦養老機構補助相關要求

附件

社會辦養老機構補助相關要求

一、申請補助相關要求
1.養老機構應依法登記,2018年12月29日前運營的養老機構還應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運營的養老機構應經民政部門備案。
2.養老機構每次申報建設補助必須達到10張床位以上;
3.每張床位的房間實際使用面積應不低于8平方米;
4.收取保證金(定金、押金、會員費等)5萬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間)租金(床位費、會員費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養老床位,不享受建設和運營補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示范文本簽訂《浙江省養老機構服務合同》,同時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戶籍信息;
6.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運營補助,由各養老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市)民政部門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上門評估認定為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特殊護理服務的,按接收失能、失智標準給予補助,評估費由養老機構承擔;
7.正常使用杭州市智慧養老系統。老年人出入院信息及時錄入,老年人身份證、戶口本、合同及評估報告等及時上傳;
8.按要求執行年度報告制度;
9.按規定購買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
10.機構近三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
11.因客觀原因暫停營業的養老機構,在重新營業后給予補助。對停止營業的,不再補助;
12.對于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養老床位暫不包含衛計部門許可的醫療床位,享受運行補貼的月人數不包括享受醫保定額補助的月人數。
二、護理型床位建設要求
1.床位設置在單體建筑內或單獨樓層,或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功能區域;
2.床位須為醫療用床,并配備床單元基本設備;
3.每間臥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張,床與床之間設有隱私隔斷(簾或其他)設備;
4.至少設有治療室、處置室、康復室,且配備與康復需求相適應的物理治療、作業治療等設備;
5.每個樓層設置照護臺并連接呼叫信號裝置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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