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務廳關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商務發〔2018〕150號
浙江省商務廳關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商務發〔2018〕150號
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蕭山區經信局、臨安區發改局、淳安縣經信科技局: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和《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規定,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推動重點領域改革的意見》(浙委發〔2018〕1號)精神,深化成品油經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現就下放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內容及職責
將加油站(加油點、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網點,以下簡稱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下放至市、縣(市,蕭山、余杭、富陽、臨安、柯橋、上虞、洞頭區,以下簡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
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實施細則》(浙商務商發〔2010〕24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下放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加強成品油經營企業監督管理。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核定新增(調整)加油站布點規劃;負責核發、變更、注(撤)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負責全省成品油市場運行及經營企業監督管理。
(二)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市本級加油站布點規劃及新增(調整)申請;負責市本級加油站選址實地踏勘、設置間距審定、新建項目土地招拍掛預核準、組織綜合竣工驗收;負責市本級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負責市本級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申領、變更及注(撤)銷審核和年檢;負責全市成品油市場運行及經營企業監督管理。
(三)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轄區內加油站布點規劃及新增(調整)申請;負責轄區內加油站選址實地踏勘、設置間距審定、新建項目土地招拍掛預核準、組織綜合竣工驗收;負責當地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負責轄區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申領、變更及注(撤)銷審核和年檢;負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運行及經營企業監督管理。
舟山市、義烏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權限下放有關工作的通知》(浙商務商發〔2012〕307號)執行。新建加油站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預核準由兩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主要環節
(一)規劃編制及調整。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當地城鄉發展、土地利用、交通發展等規劃,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加油站建設相關標準要求,經實地踏勘,符合設置間距要求的,提出新(遷)建加油站布點規劃,報省商務廳審定后公布實施。加油站規劃實行動態管理,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上述相關部門,按照規劃上報要求,可適時申請調整或新增。
(二)規劃實施確認。新建(遷建、擴建)加油站,企業合法取得土地后,應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規劃實施確認所需申請材料(見附件1),取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實施確認文件后,方可開工建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按“最多跑一次”要求,盡快下達確認文件,明確加油站名稱、地址、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完成時限等相關要求。規劃確認文件原則上有效期2年,經營企業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實施的,可視情延期。
(三)經營批準證書申領、變更及注(撤)銷。加油站設計、施工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監等部門驗收,取得相應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組織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的,向省商務廳提交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所需材料(見附件2)。符合要求的由省商務廳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注(撤)銷,按照《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向省商務廳提交所需申請材料(見附件3),辦理相關手續。
三、相關要求
(一)符合規劃及間距設置要求。加油站建設應符合浙江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并滿足《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SB/T10390)以及《實施細則》、浙商務發〔2015〕16號文件等明確的加油站間距設置要求。未納入規劃或間距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省商務廳不予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二)符合建設規范及安全運行要求。加油站設計、施工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標準,同時須滿足安全監管、消防、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后,方可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三)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公開公告成品油零售經營事項辦事服務指南及工作流程,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下達前,應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出具的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文件,同時報省商務廳備案。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依法依規行政,嚴格遵循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相關規定,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及“首問問責”的原則,強化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紀律意識,按照 “最多跑一次”要求,認真履職,流程規范、服務高效,促進成品油市場有序發展。
自2019年1月25日起,省商務廳不再受理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事項。寧波市可依據當地實際視情決定。
附件:
1. 成品油零售經營規劃實施確認申請材料
2.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申領申請材料
3.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注(撤)銷申請材料
浙江省商務廳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成品油零售經營規劃實施確認申請材料
1. 企業申請報告原件一份;
2. 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3. 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原件(企業蓋章有效)一份;
4. 項目建設選址與周邊加油站(點)的間距現狀圖及相關說明原件一份;
5.《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原件五份;
6. 新設立企業的章程復印件一份(新建加油站項目);
7.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復印件一份(新建、遷建加油站項目);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新建、遷建加油站項目);
9. 所在地政府出具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復印件一份(遷建加油站項目);
10. 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原件一份(遷建加油站項目);
11. 加油站(點)土地證復印件一份(原地改擴建項目);
12.《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一份(原地改擴建項目);
13.《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擴建項目);
14. 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復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5.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復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6. 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復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7.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復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
18. 加油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原件一份(加油船項目);
19. 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復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資企業);
20.《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資企業);
21. 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復印件一份。
附件2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申領申請材料
1. 企業申領證書的申請報告原件一份;
2. 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原件一份;
3. 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原件一份;
4. 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請示文件原件一份;
5. 加油站建設竣工綜合驗收材料原件一份;
6. 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批復文件原件一份;
7. 項目建設選址與周邊加油站(點)的間距現狀圖及相關說明原件一份;
8. 加油(氣)站(點、船)年審表檔案原件一份;
9. 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一份;
10.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1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12.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工程投資額30萬元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3.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一份;
14.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一份;
15. 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復印件一份;
16.《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復印件一份;
17.《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18. 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一份;
19.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復印件各一份;
20. 成品油供油協議復印件一份;
21. 加氣站供氣協議復印件一份;
2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3. 法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一份;
24. 法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25. 法人及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26.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復印件一份(新建、遷建竣工驗收項目);
27.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一份(新建、遷建竣工驗收項目);
28.《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原件一份(遷建竣工驗收項目、舊船更新項目);
29.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一份(遷建竣工驗收項目、舊船更新項目);
30.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擴建竣工驗收項目);
31. 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加油船項目);
32.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資企業);
33. 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復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資企業);
34. 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復印件一份。
附件3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注(撤)銷申請材料
1.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一份;
2.《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一份;
3. 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4. 變更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5. 工商變更登記情況表復印件一份;
6. 租賃經營需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一份;
7. 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復印件一份(企業名稱變更);
8. 土地證或土地合法使用權證明復印件一份(企業名稱變更、地址變更);
9. 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上級任職證明復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主體變更);
10. 新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主體變更);
11. 新法人安全資格培訓證書復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主體變更);
12. 涉及股份制企業人員調整的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附公司章程)復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3. 涉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的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復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4. 涉及家庭財產轉移的還應提供相關協議及證明,必要時需提供相應的公證證明復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5. 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需提供新的出資協議及產權證明復印件一份(企業法人變更);
16. 所在地政府或地名辦出具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企業地址變更);
17. 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原件一份(企業主體變更、經營資格注銷);
18. 企業注銷申請文件原件一份(企業主體變更、經營資格注銷);
19. 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0. 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1. 變更后的企業主體持有的土地證復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2. 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主體變更);
23. 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4. 原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各一份(主體變更);
25. 原環保竣工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保護評估批復意見復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6. 若不能提供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需提供法院強制拍賣或產權改制文件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7.《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復印件一份(主體變更);
28. 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報告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29. 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原企業出讓和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0. 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1. 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2. 提供經過公證的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協議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3. 成品油供油協議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4. 加氣站供氣協議原件一份(主體變更);
35. 企業工商注銷登記證明復印件一份(企業經營資格注銷);
36. 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撤銷申請原件一份(企業經營資格撤銷);
37. 支持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企業經營資格撤銷);
38. 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復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