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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143號
2018-12-04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14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依法規范我市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共建共享學校教育與校外培訓的良好生態,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浙江省教育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開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浙教計〔2018〕38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以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為著眼點,在實現校外培訓機構“提升一批、規范一批、關停一批”的集中整治目標基礎上,積極打造基礎信息全面公開、黨組織建設全部覆蓋、辦學行為全程監督的校外培訓機構治理“三全”樣式,促進民辦培訓業健康發展,為美好教育生態建設和學習型城市建設營造良好的校外教育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屬地管理,條塊聯動。在市政府統籌領導下,強化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政策研制、指導督查的職責,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要求,壓實區、縣(市)政府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從強化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出發,完善制度建設,落實源頭管理,精準信息采集,強化過程監管,建立健全標準化設置、網格化監管、智慧化服務、一體化執法的聯動機制。
(二)堵疏結合,分類治理。堅持問題導向,綜合施策,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以下統稱興趣特長類)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以下統稱文化課程類)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培訓。通過集中整治行動與長效機制建設次第推進、查禁與疏導“雙管齊下”,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做到監督與指導并重、規范與發展并舉。
(三)主體履責,社會共治。完善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市、區縣(市)、街道(鄉鎮)三級網絡,通過推動校外培訓機構主體履責、黨建引領、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創新培訓市場社會共治模式,清除培訓場地重大安全隱患,消除文化課程類無證辦學機構,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和經營行為,引導校外培訓安全、有序、提質、增效開展,促進全市民辦培訓業品質發展、規模發展、轉型發展。
三、治理重點與整治要求
重點治理存在安全、資質、侵害消費者權益、違規辦學、違規聘用師資等問題的校外培訓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對存在上述問題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責令限期整改,其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無證無照”開展培訓的要立即停辦整改。要依據其存在問題的類別,分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罰款),或將逾期整改不到位以及不配合整改的列入“黑名單”,或降低其信用評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任務與舉措
(一)常態實施網格滾動排查。將校外培訓機構資質與安全隱患排查納入社區網格日常工作內容,以街道(鄉鎮)為單位組織實施,發揮全科網格工作機制和人力資源優勢,發動樓道長、單元長、院落長、黨小組長以及信息員等網格“四長一員”的力量,做到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隱患及時發現。教育行政部門要公布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監督電話,暢通舉報舉證渠道,充分發揮市民監督員、媒體的監督作用,完善隱患發現機制。
(二)依法完善辦事機制流程。探索完善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名稱核準和法人登記、消防部門行政許可(備案)、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的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辦事工作機制,完善事前業務咨詢服務,加強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創造條件應用“浙江政務服務網”辦理新增審批登記相關事務,統籌推進“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涉及存量分類登記、變更登記事宜的,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現有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教計〔2018〕28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清算辦法的通知》(浙財資產〔2018〕26號)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切實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歸口受理和分派機制。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對街道(鄉鎮)網格排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按問題性質歸類,開具交辦清單,到屬地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建立健全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檢查機制。實施以屬地為主多部門聯動的“雙隨機”抽查;強化教育、金融部門合作,通過建立培訓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建立健全信息抄告機制。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共享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和失效證照(含撤銷、吊銷或注銷證照)名單,并及時落實查處。建立健全聯合執法辦案機制。各職能部門要強化專業執法、綜合執法,根據交辦清單,依據法定職責各自下達相應的執法文書,按期督查落實并反饋教育行政部門;對拒不整改或整改逾期不到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并會同街道(鄉鎮)實施聯合執法、集中整治,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提供法律指導與支持。
(四)落實信用名單公布制度。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組織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年度檢查,重點檢查辦學場地、人員資質、勞動用工、收費退費、招生宣傳、信息公開、課程內容等,建立動態的“紅白黑”名單。年檢合格且行業自律先進、信用狀況良好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紅名單”;無違法違規行為或年檢合格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白名單”;年檢不合格或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黑名單”。“紅白黑”名單與年檢結果按照“信用杭州”建設相關規定納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臺以及教育、民政部門相關信息公開平臺。
(五)完善培訓機構自律機制。健全基層黨建引領機制,加強“兩新”組織黨建,推動校外培訓機構黨建“三同步”,即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黨組織規范化建設到位。各教育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黨建工作指導和督查,定期組織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負責人專題培訓,開展黨建考核、星級黨組織評定與“四種形態”執紀,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在校外培訓機構得到貫徹。鼓勵和支持市、區縣(市)兩級成立民辦培訓行業協會,完善行業自律、監督和管理機制,加強行業服務,通過組織培訓、互查抽查、委托審計、開展評優、發布報告等,引領培訓機構依法、誠信、規范辦學,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合法權益。
(六)強化智能管理手段應用。實施大數據管理和信息有效公開,市教育局要負責搭建集機構審核、信息采集、監督檢查、情況報送等基本功能于一體的“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基本信息、開設的課程和時間、招生對象、師資情況、獎懲情況、學員家長點評、有關統計、年檢和年報等數據信息實行統一歸集、動態更新,便于市民查詢與監督,確保公眾知情權。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做好轄區相關基礎信息錄入、審核與更新的組織協調工作,推進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的標準化前臺建設,確保基礎信息公開與現場咨詢服務規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市政府成立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各區、縣(市)政府要牽頭負責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完善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縣(市)領導小組],進一步健全由教育、市場監管、人力社保、民政、編制、公安、消防部門協同負責,城管、房管、衛生、安監、物價、金融、稅務、經信、文廣新、網信等部門積極配合,街道(鄉鎮)組織實施的組織架構和長效治理機制,加強對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強化“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意識,明確職能定位,積極主動作為。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相應部門的督促指導,統籌推進專項治理工作;要落實市、區縣(市)兩級教育綜合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教育綜合執法工作機制,增強基層教育執法力量。
(二)加強攻堅,推進整治。各區、縣(市)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總體部署,分類分批推進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治理,重點聚焦文化課程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存量整改與增量把關問題,特別是對資質、安全、內容、隊伍等重點問題,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履行區、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按照經辦有責、分工負責、失職追責要求,完善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臺賬,建立健全“表格化、清單化、時序化、責任化”工作機制,執行督查約談、定期通報、整改銷號等制度。各區、縣(市)相關職能部門及街道(鄉鎮)要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研判,制定相關預案,分時分類處理,打好“組合拳”,對社會反響強烈、輿論關注度高且涉及多部門的案件,要周密協同、統一口徑、合力應對、迅速處置;對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后新出現的“無證無照”非法辦學行為,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將相關行為責任主體列入“黑名單”,堅決防止反彈。
(三)加強督查,確保實效。將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市聯席會議對各區、縣(市)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區、縣(市)領導小組對街道(鄉鎮)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各部門對本系統各單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對工作主動、成效明顯的區、縣(市)政府以及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行政獎勵;對工作機制不健全、排查摸底不全面、情況報送不及時、打擊處理不到位、信息匯總不準確的,予以約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凡因治理工作不到位,且區域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發生并引發重大輿情或群體性事件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四)加強內功,依法治教。各級政府要一手抓教師待遇提高、一手抓師德師風建設,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為廣大中小學教師潛心教書育人提供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高素質人才標準相匹配的基本物質保障與精神支持;要開展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健全師德失范突出問題督查、懲處和問責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小學校規范辦學和招生行為的督導檢查,嚴查加重學生課外負擔的行為。各中小學校要自覺按照《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等各類管理標準對標整改,嚴格按照國家課程方案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嚴格規范教育教學行為,扎實開展“輕負高質”教學實踐,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努力開辟多種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后服務水平。
(五)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地和有關部門要牢牢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發揮主流媒體的價值觀導向作用,加大正面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加強輿情監控,防止不實信息和輿論炒作。要加大科學的教育理念與成長規律的宣傳力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努力破除“搶跑文化”“劇場效應”等以損害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為代價的功利心態,樹立正確教育觀念,共同關心和保護學生身心健康。要引導家長客觀理性看待子女成長與校外培訓,提醒家長關注子女的校外培訓安全,辨別機構辦學資質,遠離非法培訓。要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和宣講,提高各類主體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及時總結提煉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與長效機制建設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創新做法,樹立規范辦學、誠信辦學、品質辦學的典型,大力宣傳推廣。
本通知自2019年1月5日起實施,由市教育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通知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調整,以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為準。

附件:
1、市政府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名單及“一辦三組”架構
2、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部門職責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4日

附件1

市政府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名單及“一辦三組”架

召集人:陳紅英
副召集人:楊建華(市政府)
沈建平(市教育局)
陳祥榮(市市場監管局)
成員:樓正權(市綜治辦)
倪東曉(市編辦)
劉殿豪(市信訪局)
劉長征(市網信辦)
樓建忠(市經信委)
高寧(市教育局)
姚利民(市公安局)
王新宇(市民政局)
劉志勇(市人力社保局)
許云龍(市住保房管局)
鄭冰(市衛生計生委)
馮世聯(市市場監管局)
沈根林(市安全監管局)
趙美英[市城管委(市綜合執法局)]
李軍(市法制辦)
王建祥(市金融辦)
黃康錢(市物價局)
李會學(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呂鋒(市消防支隊)
張積康(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和安全隱患整治組、規范辦學整治組、一般項目整治組。其中: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沈建平兼任辦公室主任,高寧兼任副主任。安全隱患整治組設在市公安局,牽頭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姚利民兼任組長,沈根林(市安監局)、呂鋒(市消防支隊)、郎勇(市市場監管局)、周海偉(市住保房管局)、路明(市城管委)、和蓉(市衛生計生委)、宋小華(市教育局)為成員。規范辦學整治組設在市教育局,牽頭負責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治理工作。高寧兼任組長,宋小華(市教育局),郭忠良(市人力社保局),郎勇(市市場監管局),楊嫻(市民政局),張星星(市編辦),姚利民(市公安局),路明(市城管委),黃康錢(市物價局),諸寧瑜(市金融辦),范麗霞(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夏海燕(市網信辦),蘇云(市經信委),胡孟良(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為成員。一般項目整治組設在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校外培訓機構在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治理工作。馮世聯兼任組長,郎勇(市市場監管局)、宋小華(市教育局)、駱錦倫(市人力社保局)、楊嫻(市民政局)、路明(市城管委)、黃康錢(市物價局)為成員。

附件2

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部門職責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牽頭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依法辦理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協調落實對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牽頭組織綜合執法;實施辦學許可證年檢年審、年度辦學水平督導評估;對非法辦學的機構(或個人)進行查處;與金融部門合作,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對有虛假出資、抽逃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等問題的校外培訓機構,委托專門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依法處理;負責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出現的應試、超標、超前培訓等不良行為;查處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查處中小學在職教師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建立信用名單。
二、市場監管(含食品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企業名稱登記核準、企業法人登記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負責規范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承擔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對校外培訓機構在廣告宣傳、反壟斷、合同、商標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開展無須前置許可培訓的“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依法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查處未經許可擅自提供餐飲服務經營的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辦學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三、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檢查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貫徹執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情況,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查處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非法辦學活動。
四、民政部門。負責依法辦理轄區內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法人登記,對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實施年度檢查和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辦學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取締未辦理登記手續而擅自開展非法辦學活動的機構;建立信用名單。
五、編制部門。負責對事業性質單位從事培訓進行監管,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辦學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牽頭推進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辦事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實施流程再造;負責研究提出建立轄區內教育專業執法機構及崗位、人員配置的意見,經地方黨委、政府同意后執行。
六、公安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安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依法查處違反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負責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從事網絡直播服務的備案管理;負責集中整治過程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七、消防部門。負責檢查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場所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情況,對未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備案)的依法責令整改并處罰;對存在重大消防隱患的依法處理。
八、綜合執法(城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國有土地上屬于違法建筑的場所,配合屬地政府對拒不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依法實施強拆;依法查處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違規派發印刷品廣告和非法涂寫、張貼等行為,對出場所經營的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依法查處。
九、房管部門。負責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使用人依法對校外培訓機構用房的安全進行檢測鑒定;依法查處將已鑒定為“C”“D”危險等級且未采取解危措施的房屋用于培訓活動的行為;負責物業管理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對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情況進行檢查。
十、衛生部門。負責依法檢查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等;牽頭做好對校外培訓機構教學場所采光照明、課桌椅配備等達標情況的檢查、記錄并公布。
十一、安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校外培訓機構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物價部門。負責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訓和指導工作,查處校外培訓機構不明碼標價、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有爭議收費的投訴進行調處,對涉及價格違法的舉報依法進行查處。
十三、金融部門。負責與教育行政部門合作,通過建立培訓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監督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將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如無公司網站,應在證券信息披露平臺)向境內同步公開。
十四、稅務部門。負責檢查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依法納稅情況;查處偷逃稅款、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網信部門。負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屬地發布各類誤導、欺詐消費者等虛假培訓信息和渲染競賽評比信息的違法違規網站和賬號等,清理網上虛假培訓信息和渲染競賽評比的信息。
十六、電信管理部門。負責對擬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監管并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十七、文化廣電部門。負責檢查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是否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監管并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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