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務廳關于修訂印發《浙江省商務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商務發〔2018〕146號
浙江省商務廳關于修訂印發《浙江省商務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商務發〔2018〕146號
各市商務局(委),廳機關各處(室):
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商務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商務廳
2018年12月21日
浙江省商務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審議稿)
第一條 為健全商務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加強商務領域行業企業主體管理,嚴厲打擊嚴重違法行為,營造誠信興商氛圍,依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和《商務部關于加快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守信“紅名單”管理,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對行業領域各類誠實守信經營主體,依法采取措施激勵的制度和辦法;失信“黑名單”管理,是指對行業領域各類經營主體嚴重失信行為,依法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采取公開披露、失信懲戒等措施,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的制度和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行業領域各類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領域展會主辦、承辦或執行企業、內外貿展會參展企業、商業特許經營企業、成品油經營企業、拍賣行業企業、汽車流通行業企業、藥品流通企業、貿易摩擦案件應對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合作企業,以及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經營者、申請浙江出口名牌企業、參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企業、重大招商活動參與企業等。
第三條 商務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確定、公開公正、及時準確、懲戒教育、適度激勵的原則。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務主管部門對行業領域“紅名單”、“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管理、修復、撤除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省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省商務領域各類經營主體守信“紅名單”、失信“黑名單”數據庫。縣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業領域守信“紅名單”、失信“黑名單”的管理工作,采集守信“紅名單”、失信“黑名單”信息,并于產生之日20日內,將有關數據錄入相應數據庫。
第六條 守信“紅名單”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發布時間、發布期限、守信事由、列入依據等信息。
失信“黑名單”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發布時間、發布期限、失信事由、列入依據等信息。
第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并核實行業領域各類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其它違法失信行為的,可以將其列入守信“紅名單”:
(一)展會主辦、承辦或執行企業
1.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舉辦展會活動的。
2.受市級以上職能部門、行業協會、縣(市、區)政府等組織表彰、獎勵和扶持的。
3.連續兩年未發生安全事故、未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未有被查實的參展商或觀眾投訴、未發生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
(二)拍賣行業企業
1.遵守國家法律及行業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視企業自身建設,實施標準化管理,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
3.依法經營,規范化水平、經營業績處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嘉獎表彰的。
(三)汽車流通行業企業
1.遵守國家法律及行業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視企業自身建設,實施標準化管理,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
3.依法經營,規范化水平、經營業績處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嘉獎表彰的。
(四)藥品流通企業
被市級以上商務部門授予榮譽稱號、通報表揚或在等級評定中評為優秀等次的。
(五)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經營者
1.被市級以上商務部門授予榮譽稱號或通報表揚的。
2.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
(六)申請浙江出口名牌企業
經營狀況良好,遵紀守法,符合項目申請資格,并獲得該項目榮譽的。
(七)內外貿展會參展企業
嚴格按照組委會規定執行,遵紀守法,并在展會上獲得相關榮譽的。
(八)貿易摩擦案件應對企業
1.積極應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知識產權調查等貿易摩擦案件并取得勝訴結果的關鍵企業。
2.積極參與行業無損害抗辯并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
(九)重大招商活動參與企業
1.嚴格按照活動承辦合同約定執行,并主動提供額外服務的。
2.主動采取創新舉措,致使活動效果超出預期的。
(十)外商投資企業
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積極參與社會建設的履行社會責任示范企業。
(十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突出,并被評為省先進示范企業的。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并核實行業領域各類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
(一)展會主辦、承辦或執行企業
1.發生公共安全責任事故,嚴重損害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被行政處罰的。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二)商業特許經營企業
1.特許人通過材料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食品藥品等領域備案資格,而被依法撤銷的。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
1.通過材料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并被依法撤銷的。
2.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等有關規定,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并受到行政處罰的。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四)拍賣行業企業
1.因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五)汽車流通行業企業
1.通過材料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汽車流通企業經營資格而被依法撤銷的。
2.違反誠信經營原則,采用商業賄賂、合同詐騙、虛假廣告宣傳等手段,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而受到行政處罰的。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六)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經營者
1.依照法律法規要求與消費者簽訂發(購)卡協議(合同)后,經營過程中,拒不按照發卡協議或章程為消費者提供退卡服務受到行政處罰,或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未向持卡人提供退卡服務而受到行政處罰的。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七)內外貿展會參展企業
1.參展申報或實施中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的。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八)參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企業
1.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第1號),有圍標串標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招商活動參與企業
1.承辦招商活動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的。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十)外商投資企業
1.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
2.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十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
1.對外承包工程單位以串通投標、商業賄賂等手段承攬工程項目,受到行政處罰的;或未建立落實境外安全保護措施,維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處罰的。
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落實相應管理措施,損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處罰的。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作出,違法行為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對擬認定為“紅名單”的,作出認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征求有關專家、部門的意見,并在“之江信用”平臺或商務主管部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擬被納入“紅名單”管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的各類舉報和反映材料,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對反映屬實的,取消列入“紅名單”,情況特別嚴重的,依法作為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行業領域守信“紅名單”信息通過 “信用浙江”、“之江信用”網站和商務主管部門官網等途徑公布,公布期限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布期限屆滿,商務主管部門將有關信息從“之江信用”等網站公示的守信“紅名單”撤除。如在公布期間,發現并核實企業有不良信息或違法行為的,自核實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其從“紅名單”中撤除,并將有關失信和違法行為記入“之江信用”平臺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行業領域各類經營主體被列入守信“紅名單”的,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對擬認定為“黑名單”的,作出認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擬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企業和生產經營者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的商務主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作出認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應制作決定書,決定書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十三條 行業領域失信“黑名單”信息通過“信用浙江”、“之江信用”網站和商務主管部門官網等途徑公布,披露期限一般為5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公布期限屆滿,且經營主體已糾正其嚴重失信行為的,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將有關信息從“之江信用”等網站公示的失信“黑名單”撤除。
第十四條 行業領域各類經營主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可以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
(二)限制參加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三)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經營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應當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采取的懲戒措施應通過相關渠道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懲戒措施不得采取。
決定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主體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告知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信息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與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建立“黑名單”通報機制,強化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依法在行政審批、資質評定、政府采購等工作中對涉及“黑名單”的予以限制。
第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浙江省商務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