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114號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114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0月23日
浙江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促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規范化,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和《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委辦〔2009〕138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已實施崗位管理制度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以下簡稱“專技二級崗”)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統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實行比例控制、條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條 專技二級崗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德為先,注重實績,鼓勵創新,服務發展;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科學布局。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統籌調控全省專技二級崗總量規模,核準省屬事業單位專技二級崗設置。
第六條 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各設區市現聘正高級專技崗位總量,按專技二、三、四級崗位之間1:3:6的結構比例,對各設區市專技二級崗數量進行調控。
各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益事業需要,統籌設置所轄范圍內事業單位專技二級崗。
第七條 事業單位申請設置專技二級崗,應提交崗位說明書,崗位說明書一般應包含崗位名稱、職責任務、競聘條件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三章 競聘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專技二級崗,應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專業示范引領能力,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工作績效突出,能出色承擔專技二級崗職責任務。一般應具備國內領先的學術水平,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和應用前景;或在工程技術領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發明創造或技術創新,并有重要應用成效,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或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明顯社會效益。
第九條 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我省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制定專技二級崗競聘條件控制標準。
第十條 經核準設置專技二級崗的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不低于全省競聘條件控制標準,結合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制定具體的專技二級崗競聘條件。
第四章 競聘程序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經核準設置的專技二級崗有空缺的,按下列程序組織競聘:
(一)制定實施方案,公布崗位名稱、職責任務、競聘條件、考核標準和競聘規則;
(二)個人申報競聘,提交符合競聘條件的相關材料,作出崗位履職承諾;
(三)單位組織競聘,根據崗位需要和申報人員情況,通過業績展示、履職承諾比選、民主測評、專家評議方式進行綜合考評。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選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上報審核或備案。
專技二級崗競聘一般應與其他專技崗位競聘工作一并進行,確有需要的也可單獨組織。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專技二級崗競聘的,應參照上述程序開展。
第十二條 省屬事業單位通過競聘提出專技二級崗擬聘人選,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競聘、確定聘任人選。
市、縣(市、區)事業單位通過競聘產生專技二級崗擬聘人選,按隸屬關系逐級審核推薦,由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認定。
第十三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各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專技二級崗聘任人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核準設置的專技二級崗空缺情況和競聘上崗工作要求,對照競聘條件控制標準,審查擬聘人選申報資格;
(二)對擬聘人選的職業道德、學術技術水平和履職承諾進行綜合評議,擇優確定聘任人選。必要時可委托業內專家對擬聘人選的學術技術水平進行評價。
(三)經公示無異議后,公布聘任人選名單,并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從省外引進的專技二級崗人員,在崗位結構比例控制范圍內,經所在單位推薦、省級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后聘任,并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的專技二級崗聘任人選,由事業單位與其簽訂專技二級崗聘任協議,協議內容主要依據崗位說明書和履職承諾,一般應明確崗位職責、聘任期限、聘期目標任務和考核激勵辦法,并從聘任的次月起兌現其工資待遇。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十六條 專技二級崗聘期一般為3年,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研究項目(課題)的,可根據任務期限設置聘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七條 專技二級崗聘任人員聘期屆滿,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聘期考核。
第十八條 專技二級崗聘期考核以崗位說明書和聘任協議為基礎,通過個人述職、績效分析、專家評議、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等方式方法,綜合考察聘任人員聘期內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政治素質。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品行端正;
(二)工作業績。根據崗位職責任務,完成教學、科研、工程技術、臨床等專業技術工作的質量、數量和貢獻情況;
(三)團隊建設。發揮學術技術和管理核心作用,建設高質量技術團隊,并帶領團隊新承擔重大項目(工程),創建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中心、臨床重點專科等相關情況;
(四)人才培養。通過指導、帶教、項目課題合作等方式,新培養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情況;
(五)成果轉化。積極推動本人或所在團隊專業技術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應用或轉化為法規政策,實際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參與產學研合作活動等情況。
第十九條 專技二級崗聘期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撰寫述職報告,填寫考核登記表;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方法,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考核意見,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三)省屬事業單位專技二級崗聘期考核結果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各市、縣(市、區)事業單位專技二級崗聘期考核結果,按隸屬關系逐級審核報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研究認定;
(四)各省級主管部門、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技二級崗聘期考核結果,匯總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專技二級崗聘任人員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聘期考核合格,且該崗位存續的,應允許繼續競聘專技二級崗;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該崗位不再存續的,不得繼續聘任專技二級崗。
第六章 交流與退出
第二十一條 專技二級崗人員按規定交流調動到省內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由交流調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提出聘任意見,經省級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簽訂崗位聘任協議。
第二十二條 專技二級崗聘任人員弄虛作假或者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聘任資格的,由省級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撤銷其專技二級崗聘任資格,并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五年內不得申報競聘專技二級崗。
第二十三條 專技二級崗聘任人員因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崗位不再存續不予續聘的,以及被撤銷聘任資格的,可競聘專技三級及以下專技崗位,并嚴格按照實際所聘崗位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 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各地、各單位專技二級崗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按照隨機確定抽查單位、隨機確定申報人員和公開抽查結果的要求,重點對以下環節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一)崗位設置。對違反規定自行設置、超核準數設置專技二級崗的,不得聘任專技二級崗人員,責令限期整改。
(二)競聘上崗。對不符合專技二級崗競聘條件控制標準、競聘程序不規范、競聘績效不明顯的單位和地區進行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開展專技二級崗競聘、人選認定工作。情節嚴重的,適當核減專技二級崗數量。
(三)聘期考核。對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未嚴格履行考核職責,考核走過場、流于形式的,責令其整改并重新進行聘期考核。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的專技二級崗設置、競聘條件制定、競聘上崗、聘期考核等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列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技二級崗設置和聘任人員的日常管理,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落實用人主體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浙江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浙人社發〔2012〕90號)和2013年9月印發的《浙江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聘期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表
浙江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競聘條件控制標準(試行)
一、現聘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競聘專業技術二級崗位。
學術技術成就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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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技術影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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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二)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2.主持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包括國家科技支撐計劃、863計劃、973計劃);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主要負責人;
4.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特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5.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一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6.茅盾文學獎或魯迅文學獎獲得者;
7.獲得其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國家級獎項一等獎(個人排名第一)的;
8.獲得省部級政府獎項一等獎2項(個人排名第一);
9.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國內單位為第一作者單位)在Nature、Science、Cell正刊發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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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萬人計劃”入選者;
2.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
3.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
4.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5.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6.“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7.“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8.“國醫大師”稱號獲得者;
9.全國宣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
10.國家級教學名師獎獲得者;
11.中華農業英才獎獲得者;
12.長江韜奮獎獲得者;
13.中國戲劇梅花獎獲得者;
14.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
15.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
16.省特級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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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聘專業技術三級崗位,且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0年、符合下列任意一類條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符合下列兩類條件各一者,可申請競聘專業技術二級崗位。
學術技術成就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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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技術影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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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三)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二);
2.主持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課題(包括國家科技支撐計劃、863計劃、973計劃);
3.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特等獎(個人排名前三)或一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4.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二)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5.國家基金重大(重點)項目負責人;
6.全國美術作品展覽金獎(個人排名第一)獲得者;
7.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個人排名第一);
8.國家級教練,其直接訓練或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直接輸送到國家隊或國家集訓隊后一年內獲得奧運會冠軍或獲得奧運會集體項目前三名;
9.全國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創新獎;
10.獲得其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國家級獎項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二)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11.獲得省部級政府獎項一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1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國內單位為第一作者單位),被SCI、EI、ISTP等收錄2篇以上且影響因子平均每篇超過10,或在受聘崗位學科領域頂尖期刊發表論文10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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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級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中心、臨床重點專科負責人;
2.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
3.國家教學資源庫項目負責人;
4.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
5.文化旅游部群星獎獲得者;
6.吳階平醫學獎獲得者;
7.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
8.省“萬人計劃”杰出人才、領軍人才;
9.省“千人計劃”特聘專家;
10.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重點資助人員;
11.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12.省重點建設學校重點建設的優勢特色學科、省一流學科A類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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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聘專業技術三級崗位,且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類條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0年、符合下列兩類條件各一者,可申請競聘專業技術二級崗位。
學術技術成就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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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技術影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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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五)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三)的;
2.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課題(包括國家科技支撐計劃、863計劃、973計劃);
3.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中心、人才培養等平臺及團隊負責人;
4.其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國家級獎項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三)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二);
5.省部級政府獎項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二)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6.中國專利金獎(個人排名前二);
7.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國內單位為第一作者單位)在受聘崗位學科領域頂尖期刊發表論文8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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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科技計劃及重大專項專家組成員;
2.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3.全國優秀中醫臨床人才;
4.文化旅游部優秀專家;
5.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員;
6.“錢江高級人才”特聘教授;
7.省教學名師獎獲得者;
8.省宣傳文化系統“五個一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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