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年第43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經第1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0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境外建造或者購買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買賣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術和其他相關資料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二、將第十七條中的“憑原證書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證書手續”修改為“憑原證書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證書手續”。
三、將第十八條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修改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四、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