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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122號
2018-11-14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122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1月14日


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建設,推動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浙委發〔2016〕14號)、《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委辦〔2009〕13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設崗位是經批準在事業單位設置的非常設工作崗位,主要用于根據事業發展聘用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設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第三條 特設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用人機制健全,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中設置。主要設置在事業單位的主系列專業技術崗位。根據裝備制造、工程施工、農林生產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術工種的工勤崗位中設置。本單位常設崗位中有相應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第四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類別中設置的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經核準的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5%,且最多不超過50個。
在技術工種崗位類別中設置的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經核準的本單位技術工種崗位總量的2.5%,且最多不超過10個。
第五條 特設崗位的任職條件應高于本單位或本行業相應常設崗位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崗位說明書。實行職業資格準入的崗位,其任職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六條 省屬事業單位特設崗位應設置為專業技術四級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級崗位;設區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特設崗位一般應設置為專業技術七級或工勤技能二級以上崗位;農村中小學校、農技推廣機構和鄉鎮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八級或工勤技能三級以上崗位。
各等級特設崗位的具體適用范圍和條件,按隸屬關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崗位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確定。
第七條 特設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請設置和使用:
(一)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設崗位設置申請,明確擬設置的具體崗位和擬聘人員,填寫《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備案表》。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隸屬關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設區市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設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評議和公示。
(三)事業單位引進特設崗位擬聘人員,應符合公開招聘或交流調動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一般應采取直接考核的辦法。
(四)經批準設置特設崗位后,事業單位應在6個月內按規定完成崗位聘用。
事業單位設置專業技術二級特設崗位的,應按規定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核準備案。
第八條 事業單位與特設崗位擬聘人員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關系,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聘用合同一般應明確崗位聘期、職責任務、考核辦法、薪酬分配、聘期內轉崗或解聘、聘期屆滿后處置辦法等內容。
第九條 特設崗位人員聘期一般為3年,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研究項目(課題)的,可根據任務期限設置聘期,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工作任務未完成需要延長的,經核準部門同意后,最多延長一個聘期。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特設崗位具體等級確定所聘人員的基本工資待遇,可根據有關規定,對特設崗位人員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傾斜辦法,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省屬事業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單列,各地按分級管理原則自行研究確定績效工資核定辦法。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說明書和聘用協議,對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間開展工作或課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滿或聘期內解聘的,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按核準權限報請核銷該崗位。
所在單位有空缺常設崗位,經與特設崗位人員協商一致,特設崗位聘期屆滿后經考核合格可轉聘為常設崗位,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聘用和管理;所在單位無空缺常設崗位的,聘期屆滿后不得轉聘為常設崗位。
第十三條 省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中,新申報當選國家“千人計劃”人選、國家“萬人計劃”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省特級專家、省“千人計劃”人選、省“萬人計劃”人選、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及重點資助人選、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等國家和省級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符合專業技術四級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級崗位任職條件,所在單位沒有相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各地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申請設置特設崗位的具體范圍、對象、條件等,由各設區市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聘任到特設崗位的,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核準和聘任,不受本單位常設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事業單位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特設崗位目標責任,執行特設崗位相應薪酬待遇。聘期屆滿后,回歸常設崗位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事業單位要落實以用為本,發揮特設崗位制度優勢,推動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管,確保合理設置、規范運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查實并糾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設區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件: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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