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傷鑒定結論可以公告送達嗎?
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若干意見》(浙人社發〔2015〕47號)六、鑒定結論可現場領取或郵寄送達,并做好登記以備查驗。當事人拒收的,可留置送達。采取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綜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過郵寄、留置均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公告期限參照民事訴訟法,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的規定。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