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推進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知 浙海漁安〔2018〕10號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推進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知
浙海漁安〔2018〕10號
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7〕3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等部門關于在高危行業全面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146號)等有關要求,為全面推進我省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漁業生產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結合我省漁業生產和漁業保險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進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總體思路
全面推進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要堅持以防控事故風險為切入點,以強化主體責任為基礎,以社會公益為導向,創新機制,強化服務,建立健全符合浙江漁業發展實際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機制,切實提升漁業安全生產治理能力。
(一)突出重點,逐步推進。漁業生產是安全事故易發多發領域,其中海洋捕撈業更是重點高危行業。全面推進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要突出抓好海洋捕撈業(含國內捕撈和遠洋捕撈)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并鼓勵、引導我省水產養殖、加工流通、漁船修造、漁港碼頭、休閑漁業、漁業管理等漁業領域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鞏固成果,因地制宜。近年來,我省一些地方依托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探索推行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性相同的漁業“雇主責任互助保險”,目前已基本覆蓋海洋捕撈業。為切實減輕漁民負擔,確保高危行業全面投保,已開展雇主責任互助保險的地方,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8〕61號),繼續做好雇主責任互助保險,不應再以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由,要求漁民重復參加類似保險。未開展雇主責任互助保險的地方或領域,要結合本地本領域漁業生產安全狀況,確定本地區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模式,選擇“能提供優質的保險產品、健全的服務網絡、良好的市場信譽、科學合理的理賠程序”的保險機構投保。
(三)加強協作,強化服務。推動形成“保險+服務”模式,促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融合互動。加強行政主管部門與保險機構的工作合作機制,促進保險機構完善風險管控機制,并引入到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支持保險機構為投保的業主提供漁業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完善事故發生后的經濟補償機制,切實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安全生產治理能力,改善安全生產環境。
二、進一步規范和提升雇主責任互助保險
規范提升雇主責任互助保險,是確保我省漁業領域重點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全覆蓋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8〕61號)的必然要求。
(一)推進險種優化整合。繼續做好雇主責任互助保險,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引導更多海洋漁業生產經營業主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并確保雇主責任各項保險金額基本滿足實際賠償的需要,保險費率更加體現社會公益屬性。根據漁業領域風險特征,優化雇主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及相應的第三者責任險等附加險種,不斷擴大對漁業安全生產責任的覆蓋,并逐步整合到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框架下。
(二)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強雇主責任互助保險服務網點和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大案和大災理賠應急預案,優化理賠調查、定損和審批程序,更新充實理賠定損專家庫,完善理賠定損標準,規范理賠程序,完善理賠服務。完善大災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漁業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合理、穩妥安排再保險計劃,提高風險控制水平。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漁業部門要加強對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制訂規劃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并對其保費收取、定損理賠、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不定期檢查,對其服務水平、服務能力和保障工作等開展評價,切實維護廣大漁民和漁業組織等的合法權益。
三、充分發揮保險對漁業生產安全的促進作用
在擴大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范圍、提高保障水平的基礎上,支持引導保險機構系統開展投保前、投保中、事故后服務,實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促進。
(一)擴大保險范圍。要鼓勵、引導水產養殖、加工流通、漁船修造、漁港碼頭、休閑漁業、漁業管理等行業生產經營業主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漁業生產實際且漁業生產經營業主可接受的保險產品,逐步實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漁業領域全覆蓋。
(二)合理確定保額。保險機構要合理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額。對依法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每人每次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低于30萬元;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每人每次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低于50萬元;鼓勵漁業生產經營業主按需提高保額。
(三)實行差異化費率。支持保險機構實行分類分級差別化費率。按照危險程度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因素,結合“分類分級”標準和公益性導向確定基準費率;鼓勵保險機構定期開展保險標的風險評估,費率按漁業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的生產風險評估程度、以往事故記錄、賠付率等實行浮動費率機制。
(四)完善預防服務。鼓勵保險機構安排專門的安全管控服務資金,用于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補貼購置漁船安全設備配備以及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救助服務等;可組建或聘請安全服務團隊,為投保的業主提供隱患排查等風險管理服務;完善相關安全生產獎勵措施,引導漁業生產經營業主加強漁船維修保養、及時排除事故隱患、按要求配備船員等。
(五)建立聯動機制。各級漁業部門要加快建立與保險機構的工作合作機制,依托各自的漁船、漁民信息管理系統,共享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基礎信息、投保企業基礎信息、保險費、損失原因、定損金額、賠款處理、保險機構對違法違規漁船的理賠處理情況和事故預防費用使用情況等有關內容。已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要定期向漁業部門提供生產經營業主參保情況、風險管控等相關信息。
(六)推進實名投保。根據漁業生產特點和安全管理需求,引導保險機構逐步推行實名(備案)制投保,通過漁船從業人員信息的登記備案,掌握漁區漁民的勞動力分配動態、漁船配員情況,強化事故隱患研判分析和有效預防。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責任,各級漁業部門負責做好本地區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具體推進和監管工作;各級安監部門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綜合監管職能,指導推進漁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險工作。
(二)編制工作方案。各級漁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梳理摸清漁業生產經營主體情況,抓緊編制并組織實施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漁業互助保險機構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完善雇主責任互助保險參保數據庫分析,抓緊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做到重點突破、分類施策。
(三)加強督促考核。各級漁業、安監部門要完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機制,將漁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情況特別是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率納入考核。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9日起實施。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