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執法協助機制的通知 浙建〔2018〕21號
關于建立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執法協助機制的通知
浙建〔2018〕21號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城管委(局)、綜合執法局:
為了加大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案件查處力度,保障全省瓶裝燃氣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建城〔2014〕167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現就建立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執法協助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是指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超出燃氣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區域銷售配送瓶裝燃氣的行為。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正本、副本中載明經營區域。查處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案件,既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又要加強區域間執法協助配合,形成合力。
二、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案件,原則上由氣瓶流入地的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包括行使燃氣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下同)辦理。辦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和氣瓶充裝、貯存、運輸途經地等相關地區的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協助開展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工作。
三、瓶裝燃氣跨區域違法經營案件需要執法協助的,辦理部門應當向協助部門發出執法協助函;需要協助調查取證的,執法協助函應當包括當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況、需要協助的事項及具體要求等內容,并提供已掌握的違法線索和有關證據材料。執法協助函應當載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四、協助部門收到執法協助函后,應當就協助事項開展相關工作,并指定聯系人與辦理部門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溝通進展情況。協助工作完成后,應當書面回復辦理部門,并根據協助事項的內容提供相應的證據、文書等材料。協助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協助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工作;情況復雜的,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工作,并將原因及時告知辦理部門。
五、辦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可以將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告知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注冊地燃氣主管部門,由其協助辦理部門督促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做好相關整改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