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年第22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0月8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0月2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七條合并,并刪除第六條第(一)項,表述為:“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的條件: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的條件:
(一)已經岸線安全使用的技術評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術規范和要求;
(二)對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響的措施。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動許可的條件:
(一)水上水下活動已依法辦理了其他相關手續;
(二)水上水下活動的單位、人員、船舶、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動的方案,包括起止時間、地點和范圍、進度安排等;
(四)對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響的,已通過通航安全評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責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刪除第九條第(三)項中的“和環境影響技術”。
三、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將第一款第(五)項中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修改為“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審批”。刪去第二款第(三)項中的“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將第二款第(四)項中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已辦妥適裝許可”修改為“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出港審批”。
四、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船舶國籍登記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將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申請簽發臨時國籍證書的船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1.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屬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從境外購買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屬于境外離岸交船的;3. 境內異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擬登記港的;4.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的;5. 從境外購買二手船舶,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6. 因船舶買賣發生船籍港變化,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線變更導致變更船舶登記機關,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 將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船舶臨時國籍登記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五、將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擬進行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經營人,具備危險貨物作業的經營資質。”
六、將第二十條中的“船舶進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審批的條件”修改為“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請從事內河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或者海上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審批的條件”。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的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近2年內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四)首次申請的,應當具有在同1個從業單位連續3個月的相應業務實習經歷;
(五)檢查員具有正常辨色力;
(六)無因謊報、瞞報危險化學品違規行為曾被吊銷從業資格的情形。”
八、刪除第二十二條。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船員服務簿簽發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申請注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十、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船員任職崗位健康標準”。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已依法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并刪除第(三)(四)項。
十二、刪除第二十六條。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引航員)培訓業務審批的條件:
(一)有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與培訓類別和項目相匹配的具體技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二)有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與培訓類別和項目相匹配的具體技術要求的教學人員,教學人員的80%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明;
(三)有與船員培訓項目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1.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培訓發證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
2.教學管理人員至少2人,具有航海類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熟悉相關法規,熟悉所管理的培訓項目;
3.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至少1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能夠熟練操作所管理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學人員管理制度、培訓課程設置制度、培訓證明發放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護制度,具體包括人身安全防護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