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沈春耀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和進展。從刑事訴訟制度來看,應當及時調整跟進。一是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二是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需要將可復制、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從上述三個方面,有針對性地對刑事訴訟法作出適當的修改補充,是必要的。
二、草案起草的工作過程和指導思想
刑事訴訟法(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刑事訴訟法修改工作,認真學習貫徹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精神,明確了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思路和時間表。2015年以來,法制工作委員會密切關注有關司法改革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深入研究有關訴訟理論,借鑒國外法律規定和有益做法;廣泛開展調研,深入聽取各方面對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加強溝通協調,會同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有關方面在工作層面反復共同研究,并多次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各方面基本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經委員長會議討論,決定將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起草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法治思維,維護司法公正,遵循訴訟規律。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以立法形式鞏固和推廣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三是,注意處理好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刑法、律師法、公證法等法律的銜接,維護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統一。四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合理借鑒國外相關制度有益經驗。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24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12月、2017年11月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擬對刑事訴訟法作以下修改補充:
1.刪去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2.相應修改有關程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刪去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內容,并完善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定義的表述。
3.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
(二)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于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擬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1.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序,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一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二是,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三是,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3.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一是,對委托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二是,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三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
4.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對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范圍,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
(三)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9月,又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速裁程序試點納入新的試點繼續進行。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擬對刑事訴訟法作以下修改補充:
1.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中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2.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包括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納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審查認罪認罰自愿性和具結書真實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3.增加速裁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規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序轉化作出規定。
4.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采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有關刑罰制度和刑罰執行程序作了修改;根據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的要求,對律師法、公證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并即將審議通過人民陪審員法。為與這些法律相銜接,擬對刑事訴訟法關于死緩執行、罰金執行、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報告。刑事訴訟法屬于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后分別于1996年和2012年作了兩次較大的修改,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經研究,這次修改,指向明確、內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根據憲法和立法法有關規定,擬參照以往修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做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不需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