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 傅瑩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一類項目,由司法部牽頭起草,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負責提請審議。我受外事委員會的委托,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推進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需要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法律制度建設,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先后兩次作出重要指示。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強調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報告進一步強調“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當前,民商事司法協助、引渡合作分別在民事訴訟法和引渡法中已有規定,刑事司法協助只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有原則性規定,具體合作內容、要件以及執行程序等未予明確。制定一部內容較為完備、行之有效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規范和完善我國刑事司法協助體制,填補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法律空白,完善追逃追贓有關法律制度,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作出應有貢獻。
(二)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有利于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為我國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提供法律依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習近平總書記在重大外交活動中先后80余次就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發表重要談話,共同打擊跨國犯罪、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合作已經成為我國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交流合作的重要領域。有效懲治跨國犯罪離不開國家間的緊密合作,需要有效履行相關國際條約義務。截至目前,我國已經批準和加入了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多項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公約,批準了54件有關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
但是,我國與外國開展打擊跨國犯罪國際合作尚存在一些制度障礙,例如履行國際條約的國內法律依據不足、我國司法機關主動利用條約開展國際合作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等。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能夠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為我國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提供國內法律依據,樹立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三)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有利于明確刑事司法協助工作的管理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刑事司法協助工作涉及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刑事訴訟程序各個階段以及對外承諾等活動,參與工作的國內部門眾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由于各部門參與刑事訴訟國際合作的法律依據缺失、已締結的國際條約對我國內部門參與國際合作的規定不盡一致,導致在當前實踐中,各部門職責劃分有待厘清、部門間協調機制需要完善。
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國家反腐敗和打擊跨國犯罪等工作的一項頂層設計,有利于從法律上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刑事司法協助中的職責和任務,有利于解決職責不清、協調不暢的問題,有利于強化分工合作、提升工作效率,進一步完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工作的制度體系。
二、本法起草的過程和基本原則
2003年10月,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2005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了《公約》。中央紀委于2004年牽頭成立研究實施《公約》協調小組,為了實現我國法律制度與《公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條約的銜接,明確提出制定司法協助法的任務,指定司法部會同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門起草。2015年6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被列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一類項目。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和司法部等部門高度重視立法工作,積極推進立法進程。經過近三年全面深入的調研論證,在先后五次廣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
在本法的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三個方面:
(一)堅持主權原則與合作理念。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首先要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合作絕不能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次要體現國家之間相互提供最廣泛合作的精神。因此,草案有關條款強調我國的司法主權不容侵害,明確規定應當或者可以拒絕合作的情形,同時草案也體現了平等互惠原則,規定了相對寬泛的合作范圍,為順利開展合作創造條件、鋪平道路。
(二)堅持從國情出發,兼顧我國實踐、外國經驗和國際條約。草案立足于我國現有的刑事訴訟制度和相關部門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的職責分工,注重本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協調。同時,草案反映了我國刑事司法協助工作實踐的一般規則,借鑒外國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工作的有益經驗,注意本法與國際條約相銜接。
(三)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在全面總結過去30多年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案著眼于為我國與外國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以解決合作中的實際問題為導向,以服務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為目的。草案各項制度的設計立足于我國當前的司法體制機制和刑事訴訟制度,同時,注意把握實踐發展的新趨勢、新理念,保障我國刑事司法協助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有9章、72條。
第一章是“總則”,有8條。本章規定了立法目的、定義,規定了開展協助的原則、依據、對外聯系機關、主管機關和辦案機關,規定了經費保障和費用承擔等問題。鑒于我國的刑事司法協助實踐是締約先于立法,與不同國家簽訂的條約內容各有不同,草案第四條第一款明確了我國和外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條約是協助依據之一。
第二章是“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提出、接收和處理”,有2節、13條。本章分別規定了在我國向外國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和外國向我國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兩種情況下,提出、接收和處理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程序、請求書要件、我國拒絕提供協助的情形、附加條件、結果通知等。草案第五、六、十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刑事司法協助的對外聯系機關、主管機關、辦案機關,劃分了對外聯系機關與主管機關的職責。
第三章是“送達文書”,有2節、5條。本章分別規定了我國向外國提出送達文書請求的程序、外國向我國提出送達文書請求在我國執行的程序,以及送達文書請求書的要件、送達文書的范圍和效力等。
第四章是“調查取證”,有2節、6條。本章分別規定了我國向外國提出調查取證請求的事項和程序、外國向我國提出調查取證請求在我國執行的程序和拒絕安排的情形,以及調查取證請求書的要件、證據材料和物品的返還等。
第五章是“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有2節、9條。本章規定了我國向外國提出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請求的程序、請求書要件,證人、鑒定人的保護及其作證費用和津貼,以及移送在押人員作證等,規定了外國向我國提出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請求、移送在押人員作證請求在我國執行的程序,以及請求書要件等。
第六章是“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有2節、7條。本章規定了我國向外國提出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請求的程序、請求書要件,以及續凍、變更和撤銷問題,規定了外國向我國提出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請求及其執行的程序,以及費用和賠償等。
第七章是“違法所得的沒收、返還和分享”,有2節、18條。本章規定了我國向外國提出沒收、返還和分享違法所得請求的程序、請求書要件,財物移交及分享比例、財產刑的協助執行等,規定了外國向我國提出沒收、返還和分享違法所得請求的審查、執行程序以及請求書要件,我國對外國請求予以承認的條件、不予承認的情形,以及外國財產刑的協助執行等。
第八章是“刑事訴訟結果通報”,有2條。本章分別規定了我國請求外國、外國請求我國通報刑事訴訟結果的程序。
第九章是“附則”,有4條。本章包括與國際組織合作、公證和認證互免、其他條約對外聯系機關以及生效日期等。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刑事司法協助的對外聯系機關設置以及對外聯系機關與主管機關的職責劃分,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需要認真處理好的一個重要問題,包括以下三個層面的問題:
一是對外聯系機關怎么設置和命名。對外聯系機關通常是指涉及刑事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由一國國內法或政府確定的有權代表該國提出、接收、轉遞和執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機關。草案第五條規定,司法部等部門為我國和外國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對外聯系機關。
二是對外聯系機關與主管機關的職責劃分。各方面普遍認為理順對外聯系機關和主管機關的關系是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草案原則上規定對外聯系機關承擔對外國請求的形式審查職責,包括提出、接收、審查和協調辦理刑事司法協助請求,處理其他相關事務(第五條),且僅審查外國請求書的形式和內容(第十四條);原則上規定主管機關依照刑事訴訟職能分工,審查辦理對外聯系機關轉遞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第六條),審查決定是否批準執行或者拒絕提供協助(第十七條)。
三是對外承諾的職責分工。當外國對執行我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提出條件時,我國需要研究決定是否同意該外國的條件,由什么部門決定并對外作出承諾,也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問題。草案原則上規定,關于外國提出的條件,由外交部代表我國對外承諾。外國明確表示對外聯系機關作出承諾充分有效的,也可以由對外聯系機關作出承諾(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