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冒充老板在QQ群要求公司財務轉賬,導致損失20多萬元,公安機關已立案,現在公司要求財務賠償20多萬元,是否支持?
問:騙子冒充老板在QQ群要求公司財務轉賬,導致損失20多萬元,公安機關已立案,現在公司要求財務賠償20多萬元,是否支持?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綜上,建立勞動關系的公司財務,不需要承擔20多萬元損失,因為公安機關已受案,說明不是公司財務本人原因,就算是財務本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最多按當月工資的20%計算,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