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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改草案)意見的公告
2018-01-22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對標北京、上海、深圳等國內先進城市,促進城市國際化,我市將《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納入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正式項目。現將修改對照文本草案向社會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歡迎于2018年2月22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
通信地址:杭州解放東路8號市民中心A座18樓市法制辦法規處
電話:85252945(市法制辦法規處)
傳真:85252925  電子郵箱:fzb@hz.gov.cn

附:《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改對照文本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改對照文本

          原內容

          新內容

修改理由、依據

第一條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文內容不變

 

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和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適用范圍擴大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條文內容不變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工商、煙草專賣、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交通、旅游、體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煙工作所需經費

市和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交通運輸、旅游、體育、公安、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保房管、民航、鐵路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上述部門以下統稱控煙監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煙工作。

1.強化政府領導、經費保障,體現政府對《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承諾;

2.部門名稱和控煙監管機制調整

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食堂、學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活動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等科教、文 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的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
(六)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會議室;
(八)公共汽(電)車、出租車、軌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
(九)公共電梯內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公園、廣場舉行集會等重大活動時禁止吸煙。

 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對標國內先進城市,推進城市國際化,落實《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國家有關公共場所、室內場所全面禁煙規定

第六條 下列公共場所室內區域可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要求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吸煙區 或者專用吸煙室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經營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發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歌舞、游藝娛樂場所的服務區域;
(三)商店(場)、超市、商品交易市場的營業區域;
(四)錄像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區域;
(五)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除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六)公共汽(電)車、出租車、軌道交通、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或售票區域;
(七)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室;
(八)單位的辦事大廳、營業廳、禮堂、食堂等場所,但第五條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除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控制吸煙場所。
經營性住宿場所應當設置無煙樓層或者無煙客房。
擁有五十個以上餐位的經營性餐飲場所和對社會開放的棋牌房應當設置無煙包廂。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范圍內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青少年宮(活動中心)、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體育、健身場館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其他場所或者區域。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為保護特殊人群,婦幼兒童活動、運動健身等特殊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獨立的通向戶外的通風設施;
(二)與非吸煙區、非吸煙室有效隔離;
(三)遠離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四)設置明顯的標識;
(五)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設置統一的控制吸煙宣傳標識。

 本條例第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范圍內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點)。吸煙區(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明顯的導引標志

 (二)設置醒目的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 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四)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實現室外區域禁煙

1.加強非禁煙區規范管理

2.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第八條 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不得吸煙或者攜帶燃燒的卷煙、雪茄煙或者煙斗。

條文內容不變

 

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和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或者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三)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
(四)不在本單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區域;對不聽勸阻者,報告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是控煙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煙標識
  (三)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
  (四)不在本單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區域;對不聽勸阻者,報告有關控煙監部門處理。

 煙標識的制作標準以及設置規范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1.修改第一款的文字表述;

2.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為解決控煙標識不規范、不統一問題

第十條 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采取 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區或者專用吸煙室。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限定吸煙”修為“禁止吸煙”;“鼓勵創建無煙單位”的內容調整到第七條。

第十一條 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區域;
(三)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區域;
 (三)向有關控煙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項衛生行政部門改為“有關控煙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條文內容不變

 

第十三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公務員、醫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應當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衛生、工商、煙草專賣、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交通、旅游、體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吸煙有害健康、控制吸煙的社會宣傳。

十二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公務員、醫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應當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控煙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吸煙有害健康、控制吸煙的社會宣傳。

   修改控煙部門名稱,與第四條修改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條例規定以外的本單位工作、休息等場所為禁止吸煙區域,明確責任人,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條文內容不變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在本單位內部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 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

條文內容不變

 

第十六條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煙草制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一天。
鼓勵吸煙者在“世界無煙日”停止吸煙一天。

條文內容不變

 

第十七條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標志。

條文內容不變

 

 

十七條 控煙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確定有關部門的控煙職責范圍,向社會公告后實施。

“12345”市長公開電話統一受理有關控煙的咨詢、投訴舉報,有關控煙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有關控煙的舉報和投訴。

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七條:

1.明確場所、行業“誰主管、誰負責”監管機制將《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通知》(杭政辦函〔2010〕65號)確立的控煙分工固化為法律,提升控煙監管效能

2.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以“12345”市長公開電話為基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促進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十八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個人,由有關控煙監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可處以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優化處罰機制:1.衛生行政部門改為控煙監管部門;2.對違法行為可直接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五)項或者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以警告,并責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三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室外設置的吸煙區(不符合本條例第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控煙監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吸煙區(設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條例第九條款規定控制吸煙職責的,有關控煙監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對未按要求設置吸煙區(點)的行為,以教育督促為主

 

 

2.強調經營管理義務,加大處罰力度。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經營者,由衛生行政部門 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學校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向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 行通報,予以教育。

二十違反本條例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十六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學校或有關控煙監管部門向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通報,予以教育。

 

 

對在無煙日銷售香煙和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并將執法部門從衛生行政部門調整為煙草專賣部門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二十一 控煙監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改為控煙監管部門,與監管機制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予以處罰。

條文內容不變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有關執法人員或者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條文內容不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控制吸煙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條文內容不變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吸煙是指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吸入或呼出煙霧的行為。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封閉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內的所有空間。

 新增

 

第二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新增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文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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