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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拱墅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拱政辦發〔2018〕40號
2018-09-27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拱墅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拱政辦發〔2018〕40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拱墅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拱墅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衛生計生委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見》(浙衛發〔2014〕28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杭州市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補充通知》(杭政辦函〔2013〕20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實幫助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難和后顧之憂,根據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對象
具有拱墅區戶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簡稱失獨家庭)或者傷病殘家庭(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傷病殘三級以上。
二、適用條件和標準
(一)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給予一次性補助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42號)、《浙江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政策的意見》(浙衛發〔2015〕68號)等有關規定,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家庭,按戶給予一次性補助20000元;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養子女的,按戶給予一次性補助50000元。獨生子女傷殘的,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42號)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殘等級三級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家庭,按戶給予一次性補助4000元;夫妻雙方或一方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其獨生子女未成年的計劃生育家庭,視傷殘等級三級以上(含三級)或家庭困難程度,給予3000元(傷殘)、5000元(死亡)的一次性補助;由計劃生育節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0元;其他有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視情給予一次性補助2000元。
(二)鼓勵失獨家庭依法再生育
對有生育能力的失獨家庭及時做好生育政策宣傳,主動提供再生育審批全程代辦服務,鼓勵和支持失獨家庭再生育。經醫療機構診斷自然受孕有困難,確需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機構中的診療服務自付費用, 憑有關證明和發票給予夫婦累計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生育補助。
(三)發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對女方年滿49周歲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父母,發放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自2014年起,發放標準為未滿60周歲的每人每月500元,年滿60周歲的每人每月700元。
(四)實行低收入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醫療救助
對60周歲以上低收入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父母實行醫療救助,具體操作辦法參照《杭州市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實施細則》(杭人口計生委〔2014〕15號)執行。
(五)強化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養老政策
1.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將年滿60周歲失獨家庭的父母納入民政部門的幫扶體系,對要求入住養老機構或老年醫院的,公辦養老機構和醫療機構應優先接收;對要求入住轄區內敬老機構的失獨家庭,區民政部門須優先安排入住。
2.免費發放智慧養老手機。為拱墅區戶籍7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和80歲以上獨生子女傷殘的父母免費發放智慧養老手機。
3.提供生活護理補助。對年滿60至69周歲的失獨父母,每人每月發放500元的生活護理補助金。
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失獨父母,每人每月發放1000元的生活護理補助金。
4.提供家政服務。為年滿60周歲以上的失獨家庭,每戶每月提供200元的家政服務補貼。已享受民政部門實施的區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失獨家庭不再重復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
(六)開展關愛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活動
對年滿49周歲及以上失獨家庭給予每戶每年投保價值500元的失獨家庭意外保險,保險項目涵蓋意外和疾病死亡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意外醫療保險金、住院補貼金、門診醫療費保險金,具體出險及理賠流程參照計生保險程序操作。
三、其他解釋說明
(一)獨生子女父母的認定依據為《關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對象問題的答復》(浙人大法復〔2003〕15號)。
(二)在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時,扶助金和補助不計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已享有的其他社會福利政策。
(三)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60號)有關規定,對發生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扶助對象,應自其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終止發放扶助金。
四、資金來源
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其中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由省、市、區財政按比例承擔。
五、資金發放
建立由區府辦、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民政局、區殘聯、區衛計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審議核定計劃生育特扶金、生活護理補助等對象和標準。
扶助金或補助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審核,區衛計局負責核定,由指定銀行代發。
六、資金監管
區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七、相關責任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計劃生育特殊扶助金或補助的,責令限期退回,并取消其特別扶助資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虛報、隱瞞、偽造騙取計劃生育特殊扶助金或補助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拱墅區關于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拱政辦發〔2014〕38號)及其附件《拱墅區關于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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