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定點公立醫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轉金預付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104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定點公立醫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轉金預付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10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支持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改革,建立醫保費用預付機制,經研究,制定《浙江省定點公立醫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轉金預付制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相關部門。
聯系人及電話:
省人力社保廳醫保處 胡振產,0571-87050376,
省財政廳社保處 朱家立,0571-87056582,
省衛生計生委藥政處 李旭日,0571-87709374。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9月14日
浙江省定點公立醫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轉金預付制實施意見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和《浙江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全省藥品采購新平臺建設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6〕49號)要求,為支持我省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改革,建立醫保費用預付機制,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轉金預付。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機構
各統籌區成立由人力社保、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定點公立醫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轉金預付工作評定小組,負責評定本統籌區周轉金撥付標準,確定周轉金撥付額度。
二、評定辦法
(一)準入標準。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定點公立醫院,按規定預付一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轉金:
1.定點醫療機構執行所在統籌區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情況的年度綜合評價等級為合格。
2.定點醫療機構可用資金余額對藥品費用的支付倍數≤1.5倍。具體計算公式為:[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貨幣資金余額-上年營運資金(月)-歷史欠款-本年基本建設支出]/上年藥品支出(月)。(注:上年度貨幣資金余額取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如年末數據異常,將采用上年度月均貨幣資金余額予以修正;上年營運資金(月)取自上年度現金流量表中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歷史欠款是指上年度應付藥品款扣除本月應付藥品款、掛賬計提養老保險繳費等;本年基本建設支出是指經發改委立項批準,計劃本年需支付的基本建設支出,資金來源為自籌資金。)
3.所在統籌區上年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分別在6個月以上。
4.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均按規定及時將藥品費用足額支付給醫藥企業,未按規定支付的不予預付周轉金。
(二)預付標準。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定點公立醫院,分別計算每家醫院上年度所在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比上上年度的增長比例。對增長比例≤5%的,預付2個月周轉金;對增長比例>5%的,預付1個月周轉金。月周轉金預付額度為上年度所在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撥付該醫院額度的月平均數。
三、操作流程
每年2月份,由符合條件的定點公立醫院向所在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周轉金預付申請(縣域醫共體由牽頭醫院集中提出申請),同時提供上年度相關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收入費用總表。經評定小組評定,確定醫院的預付資格和預付額度,由醫保經辦機構向財政申請撥付。當年年末,預付周轉金與本年度醫保基金實際撥付金額相抵結清。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