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歲的男員工,工作途中擅自跑到工作場所外面摘水果,半小時后死亡,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問:50多歲的男員工,工作途中擅自跑到工作場所外面摘水果,半小時后死亡,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如果本案發生在工作場所外,非工作原因,非工作崗位,因此不應當認定視同為工傷。如果摘水果屬于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摘水果時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要看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工作崗位,是分清法律關系的基礎。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