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庭、法庭說明案件的事實經過,提出證據和分析證據,提出適用法律的意見,以及同意或者反駁對方提出的事實和主張。
當事人陳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二審法院通常會抓住仲裁、一審、二審陳述不一致來駁回。當事人的陳述,通常被記錄在庭審筆錄中,所以在先要把庭審筆錄認證看清,方能簽名,錯誤的,可以及時修改。
【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
勞動爭議案件的證據大部分都是書證,如勞動合同文本、杭州市社會保險繳費變動記錄、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匯總、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銀行流水賬、工資單、排班表、工傷認定決定書、杭州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票據、名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國內標準快遞詳情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票、仲裁裁決書、民事判決書、工公證書等等。
【物證】
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勞動爭議案件中,物證用的不是很多,如工作服、考勤機、射頻IC卡、工具等等。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
勞動爭議案件中,視聽資料最常見的就是錄音,錄音文件要刻制在光盤并把錄音的內容整理成文字。錄音,在證明入職時間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錄音要能體現錄制的時間、對話人的身份。關于錄音的效力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七十條規定: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不得旁聽庭審,如果證人旁聽庭審,其證言無效,還有可能被取消證人資格。
【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
勞動爭議案件的鑒定最多的就是筆跡,筆跡鑒定的關鍵不在檢材(需要進行鑒定的可疑筆跡),而在樣本(供比較、對照的筆跡)。樣本分為平常樣本和現場書寫的樣本,最重要的就是平常樣本,當事人在沒有100%的把握確定平常樣本上面的字跡就是本人所寫時,要予以否認。
【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
勘驗筆錄,在目前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極為少見。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