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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商(市場監管)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浙工商企管〔2018〕17號
2018-09-06

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商(市場監管)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浙工商企管〔2018〕17號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范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省工商局研究制訂了《浙江省工商(市場監管)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工商局企業監管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浙江省工商(市場監管)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公示條例》)、國家工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6〕4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8〕31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浙江省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依照《公示條例》和《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實施信用約束和政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管理工作,按照“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由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具體負責實施。
省工商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省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省局本級登記企業的名單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本地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局本級登記企業的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管局及有登記職能的功能區分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確定一個業務職能機構作為牽頭機構(以下簡稱“牽頭機構”)具體承擔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其它職能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省工商局由企業監管處牽頭負責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相關工作,信息辦、法規處、經檢處和其它業務處室根據職責分工予以配合。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通過浙江企業信用綜合監管警示系統(以下簡稱“警示系統”)的相關功能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依法公示并采取相應的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等措施: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經營異常滿3年”);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被撤銷公司登記”);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傳銷違法”);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直銷違法”);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不正當競爭”);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侵害消費者權益”);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發布虛假廣告”);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商標侵權”);
(九)出現上述第(三)項至第(八)項的相關情形,在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累計違法超3次”)。
(十)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被停止商標代理”);
(十一)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在警示系統中對該類違法失信情形的類型表述為“其它嚴重違法”)。
企業雖有上述情形,但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六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時間界限,自2014年10月1日開始起算。其它違法情形的時間界限,自2016年4月1日開始起算。
第七條 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由警示系統自動將該企業的數據共享到公示系統,在公示系統的“信息公告”-“經營異常名錄公告”中發布“經營異常名錄期滿3年提醒公告”,提示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企業在3年期限屆滿且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登記機關予以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證據表明其已履行相關義務但尚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予列入。
第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工商案件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案件系統”)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案件系統自動根據其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款,對屬于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案件予以標注,并自動交換到警示系統。其中,對同時屬于網絡交易違法失信行為的,由辦案機構予以標注,其管理辦法由總局另行制定。
行政處罰當事人不在本省的,案件系統自動將該處罰信息共享到總局統一開發的省級異地處罰信息交換系統,將行政處罰信息發送到當事人所在的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并在信息交換系統上注明是否屬于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省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浙江省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按照上述流程處理后,將自動交換到警示系統,相關信息歸集到企業名下,屬于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予以標注。
對案件是否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爭議的,上報省工商局予以認定。
第九條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使用警示系統中的“嚴重違法失信管理”模塊相關功能,定期檢索本部門登記的企業是否存在應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違法情形。
通過檢索或其它途徑發現轄區內企業存在應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形進行核實確認,作出列入決定并予以公示。其中,《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情形,按照“誰核發執照,誰負責核實”的原則,由各登記機關負責定期檢索、核實確認,在線提出列入申請,由省工商局作出決定并予以公示。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公司變更或注銷登記決定的,在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該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被總局商標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企業,登記機關在收到總局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條 發現企業存在應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情形的,登記機關按以下流程處理:
1.申請報批。牽頭機構根據警示系統提示或接到相關部門通知后,指定經辦人核實相關情形,經確認應當列入的,在警示系統的“嚴重違法失信管理”模塊中進行列入申請操作,經牽頭機構負責人初審并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后,形成列入決定。
局領導批準日期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日期。列入決定書由警示系統自動生成,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注冊號、列入事由、列入日期、權利救濟、列入文號、作出決定機關等內容。
列入審批程序一般采取一家企業一項事由一次審批的方式進行。其中因同一事由同一批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的企業,可以批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送達程序。列入決定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采取合適的方式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示系統等途徑以公告方式送達。
3.對外公示。列入決定自動歸集到企業名下,并交換到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省工商局統一將全省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交換到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布。登記機關還可以將列入決定在本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予以公布。
4.名單抄告。省工商局統一將相關企業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通過浙江企業信息交換共享平臺抄告給各級政府部門,提請相關部門依照《公示條例》第18條的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
5.卷宗歸檔。列入決定書應當由各登記機關歸入企業檔案。列入審批材料參照行政處罰案件要求立卷歸檔,歸檔材料應當包括審批表(打印審批表并由經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字確認)、相關證據材料(如處罰決定書、相關部門通知等)、列入決定書等。
司法、紀檢監察、國家安全、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查閱相關卷宗材料。律師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事務所介紹信、律師證等證明材料,允許其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卷宗材料。被列入企業或者該企業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閱與本企業、本人(單位)相關的卷宗材料。
第十一條 企業因某項事由已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又出現其他事由符合列入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就新事由再次作出列入決定。
第十二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用約束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后,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公示系統中公示移出信息,取消信用約束措施。
但出現以下二種情形的,不予移出:
(一)因經營異常類事由被列入5年信用約束期限屆滿,但企業仍未糾正該違法行為,或雖已糾正但未申請移出的。
(二)在5年信用約束期限內,又出現新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其信用約束期限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三條 信用約束期限屆滿時,警示系統自動發出提示信息。登記機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確認其符合移出條件的予以移出。
第十四條 企業因經營異常類事由被列入5年信用約束期限屆滿申請移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違法行為已糾正的相關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件等材料。經核實符合移出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企業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在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的5年期限內出現以下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在確認相關事實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撤銷原列入決定,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企業對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提出異議,經核實發現確實存在錯誤的;
(二)列入機關發現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
(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事由的相關依據被撤銷的。
因上述三種情況經更正并移出名單的,企業的信用狀況恢復到列入之前狀態,該次列入視為自始不存在,公示系統不再顯示該次列入、移出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列入存在錯誤的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件等材料。登記機關在收到書面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核實,發現列入有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撤銷原列入決定,移出名單。未發現錯誤的維持原決定,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原處罰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處罰的相關法律文書抄送給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在接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更正移出決定。
第十八條 移出審批程序采取一家企業一個列入決定對應一次移出的方式進行,同一家企業有多項列入情形的,應當分別進行移出審批。
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審批程序包括申請報批、對外公示、文書送達、移出信息抄告、卷宗歸檔等環節,參照列入程序具體辦理。
第十九條 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因企業類型變更、住所遷移、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導致登記機關有變化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后續管理?,F登記機關在實施管理時,可以視情采取補充調查等核實措施,或征詢原登記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條 企業在5年信用約束期限屆滿前完成注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其相關嚴重違法失信信息不再公示。
因經營異常類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自注銷之日起對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限制措施不再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列入、移出決定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被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撤銷的,登記機關自收到相關決定、裁定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信用約束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管;
(二)因經營異常類情形被列入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 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企業拒不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企業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 “知名商號”、“信用管理示范企業”等與工商(市場監管)職能相關活動的申報資格審核;依照規定應當撤銷已取得相關資格的,及時予以撤銷處理。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依照規定應當撤銷已授予榮譽的,及時予以撤銷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工商局統一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通過數據共享渠道抄告給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各級政府部門依照《公示條例》的規定在融資貸款、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執行失信聯合懲戒相關措施,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對違法失信對象另有其它方面的懲戒規定的,一并予以執行。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管理,參照本規程施行。
第二十五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文書格式,參考總局的標準制訂。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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