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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和《浙江省港口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意見的公告
2018-08-29
根據我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和《浙江省港口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8年9月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聯系人:周麗
聯系電話:0571-87052534,傳真:0571-87052534
聯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杭州市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電子郵箱:156711873@qq.com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
2018年8月29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省海港投資運營集團:
根據中央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和《浙江省港口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
2018年8月 日


浙江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工程類職稱改革,根據中央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省港口行業實際,就我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制度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根據港口工程專業職業特點,堅持以用為本、業績導向,建立以龍頭企業評價為主體、港口工程專業標準為核心、定性評估與定量打分相結合的高級工程師評價體系,探索實現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推進浙江省海港投資運營集團(以下簡稱:省海港集團)港口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促進港口工程專業技術進步和技術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評審對象
本實施方案規定的評審對象是指省海港集團內從事港口工程專業領域的設計規劃、制造建造(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建造、監理)、運行技改(包括維護、檢測、技改、技術支持)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三、改革內容
(一)分設專業。在工程系列機電工程專業中,將港口機電工程專業分離出來;在交通工程中將港口航道工程分離出來;并將港口機電工程和港口航道工程合并設置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授權省海港集團建立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承接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其他工程高評委不再受理省海港集團內在崗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港口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申報。港口工程專業高評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省海港集團組織(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組成。
(二)制定評價標準。在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委和省海港委指導下,省海港集團要遵循港口工程行業人才成長規律,組織業內單位和專家,研究制定對港口工程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起引領作用的高級工程師評價標準。
(三)創新評價體系。以評價標準為基礎,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在評價內容上要打破學歷、資歷、論文門檻,突出港口工程崗位標志性業績和成果,真正實現“干什么、評什么”,促進評價與使用相結合。在評價方式上要建立科學、精準量化賦分體系,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審方法,采用面試答辯、計算機操作、業績成果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評價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科學性。
四、實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在省人力社保廳、省海港委指導下,高評委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評價標準和量化賦分體系,在省政務服務網和省海港集團門戶網站上發布年度評審通知,明確相關申報評審要求和程序。
(二)組建專家庫
省港口工程高評委辦公室負責組建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港口工程行業內知名專家、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高級技術專家、高校或科研機構的行業知名學者等組成,專家庫人數不少于30人,其中來自省海港集團的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召開評審會議前,高評委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成員,組成不少于13人的執行評審委員會,其中出席評審的專家不少于9人。年度執行評審委員下設不少于5名成員組成的若干專業審議組。
(三)申報評審
1.個人申報。專業技術人員根據評審標準,準備相應評審材料,向所在單位進行申報,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2.單位考核推薦。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對申報人員進行考核推薦,并將所有申報材料向單位全體人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3.主管部門審核。由省海港集團的二級子公司,對下屬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送高評委。
4.評前準備。省海港集團承接高評委評審組織工作,開展申報人員資格審查。省海港集團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海港委、省人力社保廳報告申報對象資格審查、評前公示情況、評審執行委員會組成和評審具體程序等工作方案,經核準同意后開展高評委評審工作。
5.高評委評審。專業審議組根據量化賦分標準,綜合運用材料審查、面試答辯等方式,對申報人員進行量化賦分并提出推薦意見。年度執行評委會根據專業審議組推薦意見,經評議后對申報人員進行投票表決,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方為通過。
6.公示發文。評審結束后,高評委辦公室對評審結果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和省海港集團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于公示中反映的問題,港口工程高評委辦公室應認真核實,及時作出處理。公示后的評審結果由省海港集團公布,并報送省人力社保廳、省海港委備案。
(四)其他要求
1.省海港工程高評委辦公室要研究提出行業繼續教育方案,著眼于港口工程行業人才隊伍專業水平提升,加快港口工程人才知識更新,增強繼續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把參加行業繼續教育作為重要評審依據,推進人才評價與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形成“評價+培養”的人才隊伍建設模式。
2.要加強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隊伍的后續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聘任和考核機制,將績效考核情況、崗位安全記錄、專業工作成果、行業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等納入考核體系,并作為崗位續聘和晉升的重要依據。
3.對評審通過人員,頒發由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委監制,省海港集團用印的電子證書,證書可在浙江政務網電子證書欄目查詢打印,全省范圍內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規范履行程序。省海港集團要督促高評委辦公室健全評審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高評委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評審工作的日常監督,對違反評審工作紀律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責。
(二)加強指導監管。省海港委要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指導完善行業評價標準和量化評價體系,對專家庫組建、執行評委會抽取以及高評委評審工作進行監管。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海港委建立健全復審機制,形成改革制度閉環。在復審中發現評審標準把握不嚴、程序不規范、有失公平公正、群眾舉報反映問題強烈的,將責令糾正,對違紀違規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經整改仍無明顯改進的,收回評審權。
(三)認真總結完善。高評委辦公室要針對改革后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強化港口工程高級工程師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建設,對行業規范和隊伍建設發揮引領作用。
本實施方案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港口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港口高級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港口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8號)、《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暫行辦法》(浙委辦發〔2004〕75號)、《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港口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為從事港口工程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港口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
港口工程按專業分為:港口航道、港口機械、港口電氣,一人兼具多個專業時,選擇其中一個專業進行評審。
港口工程每一專業又劃分為設計規劃、制造建設、運行技改三類不同的工作性質。一人兼多個工作性質崗位的,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類工作性質進行申報。
港口工程每一個專業建立相應的量化賦分標準,在標準中充分考慮設計規劃、制造建設、運行技改三類不同工作性質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特點,并根據港口工程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量化賦分標準。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港口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港口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誠信執業,勇于開拓,努力完成工作任務,不斷學習提高自身專業技術水平,積極為我省港口工程事業發展服務。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價:
(一)符合規定的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學歷資歷條件的。
1.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2.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按本條件所附量化賦分標準,自評達到規定分值。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規定分值。
(三)符合下列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經公示無異議的,可直接遞交省港口工程高級工程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1、在專業領域技術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科技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一等獎的前8名完成人,國家級科技成果、科技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二等獎的前6名完成人,省(部)級科技成果、國家級學(協)會獎一等獎及以上的前6 名完成人,或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國家級學(協)會獎二等獎的前3名完成人。
2、已公布實施的國家級及以上港口工程規范、標準制訂或修訂的完成人,已公布實施的省部級及以上港口行業規范、標準制訂或修訂的前3名完成人。
第六條 其他要求
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期考核“合格”以上,且應按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三章 港口航道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第七條 從事港口工程設計規劃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設計、規劃、建造、制造、使用和維護技術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設的法律法規,熟悉招標、投標、合同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碼頭、航道規劃、港口航道工程勘測、設計與咨詢項目工作的經歷和能力,或承擔過大、中型項目專業負責人工作,解決過專業難題,有協調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2)有指導港口航道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型港口航道項目規劃或區域港口航道規劃;或作為專業項目負責人,參與中型港口航道項目規劃或區域港口航道規劃;或主持小型港口航 道項目規劃或區域港口航道規劃;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中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與咨詢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項目專題項目的勘測、設計與咨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與咨詢工作;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編寫;
(4)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提出新理論。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以上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省部級以上勘測、設計、咨詢成果獎的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航道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或區域港口航道規劃,經審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工程勘測、設計項目,經審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線資源規劃設計、港區水陸域利用規劃設計、港區道路、鐵路、內河、管道等設施的規劃與設計、建設項目環評論證、防風抗臺影響評價等專題項目,經審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港域規劃、港口航道工程勘測和設計項目的技術咨詢工作,并編寫技術咨詢報告;
(7)主要參與編寫完成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設計圖集、工法、造價定額、咨詢報告等工作,并被部、廳(含省屬集團企業)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施行;
(8)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論,成效顯著。
第八條 從事港口航道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設計、規劃、建造、制造、使用和維護技術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設的法律法規,熟悉招標、投標、合同管理、質量和安全管理的內容和方法,掌握施工程序、工藝和方法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經歷,或承擔過大、中型項目專業負責人工作,能解決小型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基礎處理、施工機械、設備安裝、測量放線等專業技術難題,能協調各工序間的技術工作;
(2)有指導港口航道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設和監理,或擔任過中型港口航道工程專項施工建設和監理負責人,或主持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設和監理;
(2)主持編制港口航道工程施工計劃、施工方案、投標文書、監理規劃和細則、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等;
(3)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在施工全面計劃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與全面經濟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協調各業務部門間的關系;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寫;
(5)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科技獎項、工程質量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工程質量獎項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航道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合格,已通過完工驗收,運行正常;
(4)主持編制港口航道工程施工計劃、施工方案、投標文書、監理規劃和細則、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等工作,并已實施;
(5)主持招標的工程項目累計中標價達1億元以上,或主持編制的各類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累計造價達1億元以上。
(6)主要參與編寫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設計圖集、工法、造價定額、咨詢報告等工作,已被市、廳(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施行;
(7)作為項目主持人或專項工程負責人,在主持完成的工程施工建設中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施工,工程質量優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第九條 從事港口航道工程運行技改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設計、規劃、建造、制造、使用和維護技術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設的法律法規,熟悉招標、投標、合同管理、質量和安全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熟知施工程序、工藝和方法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為區域港口航道管理、港口航道工程運行管理的技術工作提供決策依據、技術咨詢和建議的經歷和能力,或從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的運行、維護、點檢、檢測、技改、技術支持工作、能協調有關部門間技術工作,解決過關鍵技術問題;
(2)有指導港口航道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運行技改的全面技術工作,或擔任重點工程的技術改造、改建、擴建、除險加固、自動化工程等項目負責人,或擔任重點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
(2)主持區域內港口航道工程的安全運行的技術標準制訂、技術檢查、水工設施防腐檢查、防腐技術、水文水資源分析評價、環境評價報告的編寫等工作;
(3)主持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以上工程設施運行管理、設施完好性技術檢查、環境保護技術檢查等工作;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調研解決區域港口航道管理、工程運行技改存在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制訂相應工作方案或改革辦法;
(5)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港口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編寫;
(6)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調查、查處重大港口航道設施事故、工程糾紛、重大行政復議應訴等;
(7)運行技改中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科技獎項、技改工程質量獎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技改工程質量獎的主要獲得者,或市廳(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優秀調研報告獎等獎項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航道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港口航道工程項目運行與技改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并被采納運用;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工程建設(含技改)項目,經驗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航道工程運行狀況的鑒定分析報告,制定維修、除險加固實施方案,成效顯著;
(5)主持編寫重點港域、重點碼頭工程的安全運行方案、標準、港口航道相關設施防風抗臺相關規章、水文水資源分析評價、環境評價報告等工作,經驗收合格;
(6)主持完成港域行政許可、岸線、航道運行發展規劃、運行組織實施方案等技術工作,成效顯著;
(7)主持完成重大港口航道設施事故案件的查處、工程設施糾紛的調解工作,成效顯著;
(8)主要參與編寫的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章、標準設計圖集、工法、造價定額、咨詢報告等工作,被市廳(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施行;或主要參與制訂區域(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港口航道運行技改工作方案或改革辦法等,被當地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施行;
(9)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項目,成效顯著。

第四章 港口機械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第十條 從事港口機械專業研發設計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設計、規劃、建造、制造、使用和維護技術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產建設的法律法規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機械、港口機械裝卸流程研發、設計與咨詢項目工作的經歷和能力,或承擔過大、中型項目專業負責人工作,解決過專業難題,有協調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2)有指導港口機械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型港口機械的研發、設計、大型港區裝卸工藝流程的研發設計;或作為專業項目負責人,參與中型港口機械項目研發或碼頭泊位港口機械裝卸工藝流程的研發設計;或主持小型港口機械研發設計或小型碼頭裝卸工藝的研發設計;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中型港口機械與裝卸工藝的研發設計咨詢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項目專題項目的研發設計咨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機械項目的研發設計咨詢工作;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編寫;
(4)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提出新理論。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科技獎項、科技發明獎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省部級以上QC、設計、咨詢成果獎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機械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機械或裝卸工藝流程項目,經審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機械和裝卸工藝流程技改設計項目,經審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線資源規劃中港口機械配置規劃設計、港區水陸域機械配置規劃設計、港區道路、鐵路、內河、管道等設施的機械配置規劃設計、港口裝卸運輸工藝系統的環評論證、防風抗臺影響評價等專題項目,經審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港口機械和裝卸工藝流程設計設計項目的技術咨詢工作,并編寫技術咨詢報告;
(7)主要參與編寫完成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設計圖集、工法、造價定額、咨詢報告等工作,并被部、廳(含省屬集團企業)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施行;
(8)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論,成效顯著。
第十一條 從事港口機械工程制造安裝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產建設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運用港口機械制造技術、制造工藝、安裝工藝、質量管理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機械制造項目的經歷,或承擔過大、中型項目專業負責人工作,能解決小型以上港口機械制造管理、制造工藝、生產線調試、機械設備安裝、材料的選用與檢測等專業技術難題,能協調各工序間的技術工作;
(2)有指導港口機械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型港口機械制造和安裝,或擔任過中型港口機械制造和安裝負責人,或主持小型港口機械制造和安裝;
(2)主持編制港口機械制造和安裝計劃、工藝方案、投標文書、生產線實施細則、港口機械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等;
(3)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制造工藝、生產線組織設計文件,在制造和安裝全面計劃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與全面經濟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協調各業務部門間的關系;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寫;
(5)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機械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機械制造安裝項目,設備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4)主持編制港口機械制造和安裝計劃、工藝方案、投標文書、生產線實施細則、港口機械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等項目,并已實施;
(5)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機械技改項目,設備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6)主要參與編寫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設計圖集、工法、造價定額、咨詢報告等,已被市、廳(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施行;
(7)作為港機制造項目主持人或專項工程負責人,在主持完成的港口機械制造安裝中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制造安裝工藝,港機質量優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第十二條 從事港口機械運行技改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產建設的法律法規,熟悉港口機械制造技術、制造工藝、安裝工藝、質量管理,掌握港口機械運行、維護技術和管理規定,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為港口機械運行管理和技改的工作提供決策依據、技術咨詢和建議的經歷和能力,或從事港口機械的運行、維護、點檢、檢測、技改、技術支持工作、能協調有關部門間技術工作,解決過關鍵技術問題;
(2)有指導港口機械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機械設備、設施、裝卸運輸體系運行技改的全面技術工作,或擔任大中型企業港口機械設備、設施、裝卸運輸體系的技術改造、裝卸體系工藝改造、自動化改造、節能環保改造等項目負責人,或擔任大中型企業以上港口機械運行、裝卸運輸作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
(2)主持行業(含省屬集團公司)內港口機械安全運行、檢測、維護、保養、能耗環評的技術標準制定、報告的編寫等工作;
(3)主持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以上港口機械相關設備、設施運行安全管理、設施完好性技術標準、環境保護情況技術檢查等工作;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調研解決行業港口工程機械管理、港口機械運行技改存在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制訂相應工作方案或改革辦法;
(5)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含省屬集團公司)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港口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編寫;
(6)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調查、查處重大港口機械裝卸運輸事故、設備機損事故的事故原因調查等;
(7)港口機械運行技改中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市廳(含 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優秀調研報告獎等獎項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機械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港口機械設備運行與技改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并被采納運用;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機械現場安裝、監造、技改項目,經驗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機械設備運行狀況的鑒定分析報告,制定技改、維修、除險加固、保養實施方案,成效顯著;
(5)主持編寫區域(含市屬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子分公司)港口機械設備裝卸運輸工藝的運行方案、標準、防風抗臺、節能、環境評價報告等,經驗收合格;
(6)主持完成區域間、區域內、港域內裝卸運輸機械的協同運行組織、實施方案等技術工作,成效顯著;
(7)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參與重大港口機械裝卸運輸事故、設備機損事故的事故原因調查、查處等工作;
(8)主要參與編寫的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章、咨詢報告等,被市廳(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施行;
(9)主持或主要參與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項目,成效顯著。

第五章 港口電氣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港口電氣專業研發設計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產建設的法律法規,掌握和熟練運用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的設計、規劃等,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等。熟悉港口電氣制造、安裝技術,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研發、設計與咨詢工作的經歷和能力,或承擔過大、中型港口電氣項目專業負責人工作,解決過專業難題,有協調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2)有指導港口電氣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的研發、設計、大型港區裝卸工藝流程相關的電氣項目的研發設計;或作為專業項目負責人,參與中型港口電氣項目研發或碼頭泊位裝卸工藝流程相關的電氣設備設施研發設計;或主持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研發設計或小型碼頭裝卸工藝流程中相關電氣設施的研發設計;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中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的研發設計咨詢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項目專題項目的研發設計咨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電氣項目的研發設計咨詢工作;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編寫;
(4)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提出新理論。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省部級以上QC、設計、咨詢成果獎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電氣專業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或大型港區裝卸工藝流程相關電氣項目,經審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技改或港區裝卸工藝流程相關電氣項目技改設計項目,經審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線資源規劃中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配置規劃設計、港區水陸域電氣設備設施規劃設計、港區道路、鐵路、內河、管道等設施的配套電氣設備設施配置規劃設計、港口裝卸運輸工藝系統的節能、電氣化、自動化論證、評價等專題項目,經審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或港區裝卸工藝流程相關電氣設備設施設計項目的技術咨詢工作,并編寫技術咨詢報告;
(7)主要參與編寫完成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設計圖集、咨詢報告等,并被部、廳(含省屬集團企業)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施行;
(8)主持或主要參與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論,成效顯著。
第十四條 從事港口電氣工程制造安裝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產建設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技術、制造工藝、安裝工藝、系統調試、質量管理,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設備設施制造安裝項目的經歷,或承擔過大、中型項目專業負責人工作,能解決小型以上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管理、制造工藝、生產線調試、電氣設備安裝、調試、材料的選用與檢測等專業技術難題,能協調各工序間的技術工作;
(2)有指導港口電氣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和安裝,或擔任過中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和安裝負責人,或主持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和安裝;
(2)主持編制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和安裝計劃、工藝方案、投標文書、生產線實施細則、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等;
(3)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制造工藝、生產線組織設計文件,在制造和安裝全面計劃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與全面經濟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協調各業務部門間的關系;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寫;
(5)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電氣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安裝項目,項目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4)主持編制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和安裝計劃、工藝方案、投標文書、生產線實施細則、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等,并已實施;
(5)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技改項目,設備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6)主要參與編寫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設計圖集、咨詢報告等,已被市、廳(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施行;
(7)作為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項目主持人或專項工程負責人,在主持完成的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安裝中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制造安裝工藝,港口電氣設備設施質量優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第十五條 從事港口電氣運行技改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港口工程領域、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港口工程行業、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產建設的法律法規,熟悉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制造技術、制造工藝、安裝工藝、質量管理,掌握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運行、調試、維護技術和管理規定,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等。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有為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運行管理和技改的工作提供決策依據、技術咨詢和建議的經歷和能力,或從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點檢、檢測、技改、技術支持工作、能協調有關部門間技術工作,解決過關鍵技術問題;
(2)有指導港口電氣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
2.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裝卸運輸體系相關電氣設施運行技改的全面技術工作,或擔任大中型企業港口電氣設備、設施、裝卸運輸體系相關電氣設施的技術改造、裝卸運輸體系節能環保改造、電氣化改造、自動化改造等項目負責人,或擔任大中型企業以上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
(2)主持行業(含省屬集團公司)內港口電氣設備設施安全運行、檢測、維護、保養、能耗環評的技術標準制定、報告的編寫等工作;
(3)主持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以上港口電氣相關設備、設施運行安全管理、設施完好性技術標準、環境保護情況技術檢查等工作;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調研解決行業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運行技改存在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制訂相應工作方案或改革辦法;
(5)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行業(含省屬集團公司)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港口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編寫;
(6)作為港口電氣主要技術骨干,參與調查、查處重大港口設備裝卸運輸事故、設備機損事故的事故原因調查等;
(7)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運行技改中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
(三)業績與成果
從事工程師工作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廳(含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縣區(含市屬企業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分子公司)級科技獎項的主要獲得者,或市廳(含 省屬企業集團)級以上優秀調研報告獎等獎項的主要獲得者;
(2)獲得過港口電氣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運行與技改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并被采納運用;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大、中、小型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現場安裝、監造、技改項目,經驗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電氣設備設施運行狀況的鑒定分析報告,制定技改、維修、調試、保養實施方案,成效顯著;
(5)主持編寫區域(含市屬集團公司、省屬企業集團一級子分公司)港口電氣設備設施的運行方案、標準、防風抗臺、節能、風險評價報告等,經驗收合格;
(6)主持完成區域間、區域內、港域內裝卸運輸系統電氣設施的協同運行、組織、實施方案等技術工作,成效顯著;
(7)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參與重大港口設備裝卸運輸事故、設備機損事故的事故原因調查、查處工作;
(8)主要參與編寫的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章、咨詢報告等,被市廳(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施行;
(9)主持或主要參與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項目,成效顯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申報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工作單位、行政職務、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取得時間、聘任時間、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將由評委會辦公室在相應的門戶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七條 申報參加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理。
(一)申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收回其相應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1.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2.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3.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的;
4.任現職以來曾有嚴重違反紀律行為而受到處分,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5.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中“港口工程”, 是指港口行業相關設施和設備的規劃、研發、設計、制造、建造、運行、維護等的總稱。
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應為任現職后或近5年取得。
第二十條 工作業績、工作成果、論文論著、標準專利等,申報者均應提供相關的、有足夠證明力的佐證材料。“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港口工程各專業涉及的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包括:
地理信息系統原理、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工程水文、港口工程、鋼結構、工程項目管理、河流動力學、航道工程、海岸工程、海岸動力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結構力學、建筑材料、流體力學、氣象學、水力學、水文學、水文預報、水文測驗、水工建筑物、水工鋼筋混凝土結構、水泵及水泵站、自然地理學、機械制圖、機械CAD、計算機應用、機械制造基礎、機械設計基礎、電工與電子技術、液壓與液力傳動、內燃機構造、港口輸送機械與集裝箱機械、電機學、變頻技術、電工工藝、PLC技術應用、港口電氣設備、工程圖學、現代物流學、運籌學、物流系統工程、供應鏈管理、現代物流裝備、物流設施規劃與設計、物流系統建模與仿真、物流自動化系統設計與應用、物流信息系統、控制工程基礎、機電傳動與控制、液壓及氣壓傳動、交通運輸工程概論、智能交通系統、物流決策基礎、物聯網技術、倉儲技術與設備、港口平面布局及裝卸工藝、起重運輸機械、設備綜合管理、TCP/IP和網絡軟件編程、數據庫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中規定的工程項目或科研課題復雜、重要程度以立項單位的行政級別來劃分;工程和港口設備設施大、中、小型區分,按量化賦分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港口設施:包括航道、水工建筑物、堆場、倉儲及附屬配套設施(含港區生產輔助建筑、港區道路、港內鐵路和港區供電)等。
(二)港口設備:包括各類包裝體、散裝固體、散裝液體及液化氣體的裝卸搬運輸送機械、輔助機械(含拖輪、引航船、鐵路機車)等機械等 。
(三)港口航道工程:是指是指港口航道及海岸所涉及設施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建設、使用、維護等的總稱。包括:從事海港碼頭、內河碼頭、防波堤、引堤和護岸、港池、進出港航道、錨地、港區道路與堆場、倉儲等建設工程的科研、設計、建設、使用、維護等。
(四)港口機械工程:是指港口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所用的各類機械、裝置的設計、制造、使用和維護的總稱。包括起重機械(集裝箱岸邊起重機、集裝箱龍門起重機、卸船機、裝船機、門座式起重機、斗輪堆取料機等)、搬運機械(正面吊、堆高機、跨運車、LNG集裝箱牽引車、叉車、推耙機等)、輸送機械、各類裝卸專用機械及各類輔助配套設備和裝置(港口作業拖輪、引航船、供水船、供油船、液體化工油品儲運裝置等)等設備的研發、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運營維護、技術改造、標準化、技術(培訓)服務等。
(五)港口電氣工程:是指港口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所用的各類設施設備的供配電、電氣控制、電力傳動、通訊等領域的研發、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運營維護、技術改造、標準化、技術(培訓)服務等。
(六)設計規劃:從事港口生產所需設備、設施研發設計、港口航道規劃、勘測、港口建設項目設計與咨詢、環境評價、建設后評價等工作的專業人員。
(七)制造建設:從事港口工程設備設施制造技術、工藝設計、質量控制、標準建設、施工技術、施工管理、施工監理、工程概(預)算、造價咨詢、審價、招標代理、設備安裝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運行技改:從事港口工程設備、設施(建設項目)運營、技術管理、維護保養、技術改造、技術支持、標準(規范)化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九)“大、中、小工程項目(含設備、設施)”分別是指省級及以上、市廳級(含省屬集團企業本級)、縣區級(含市屬企業、省屬集團企業一級子分公司)及以下立項的工程項目或與之對應的量化賦分標準界定的投資概算范圍內的項目,當兩者不一致時,以投資概算對應的項目級別為準。
(十)“獲獎者”是指國家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課題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有個人獲獎證書),“主要獲獎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獲獎者。
(十一)“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擔任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生產運行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二級管理部門負責人、專項工程負責人、專業負責人。
(十二)“主要完成者”、“主要參加者”、“主要技術骨干”、和“主要編寫者”是指對應項目、課題排名2~3位者、設計專題負責人或制造、施工、運行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或項目、課題、工程的分項目、子課題的負責人,或中小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施工建設中型項目副經理、小型項目經理,或生產運行技術負責人。
(十三)“主要參與者”、“技術骨干”、“參加者”和“編寫者”是指承擔項目具體實施工作,能獨立處理各種常見技術問題的專業人員,項目人員排名在4--6位者。
(十四)“參與者”是指佐證材料記載的全部人員,獲獎項目主要參加者指有個人獲獎證書的人員,項目人員排名在第7名以后者。
(十五)“市廳級”指省轄市、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省屬集團企業)、部級歸口部門對應的市、廳、司(局)級;“縣(市、區)級”包括縣本級以及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設區市屬集團企業),以及縣(市)綜合管理部門,如發改委、經委、農委(辦)等。
(十六)“公開發表”是指論文刊登在有國內或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報刊上或論著、譯著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無正式刊號的內部報刊以及內部鉛印、油印資料成果,均不得作為“公開發表”。
(十七)“省、部級以上學術刊物”是指省、部級以上專業學會(協會)或省部以上業務部門主辦的公開發行的有正式刊號的刊物;大專或高職以上學校主辦的學報視同省、部級以上刊物。
(十八)“有指導港口工程專業工程師工作、學習的經歷和能力”是指有實際材料證明經組織安排有明確的指導對象并完成了指導的全過程。如作為單位負責人,處、科室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專業負責人、部門經理等所負責的工作任務中有工程師工作,可視為有指導助理工程師或工程師進行本專業工作的能力。
(十九)本評價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二十)本評價條件中所稱的“年”均為周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海港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自2018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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