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8〕19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8〕19號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浙江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進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同意開展企業名稱主申報改革試點的通知》《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登記機關外,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是指申請人按照名稱自主申報規則, 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對擬定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申報原則及禁止、限制性規則
第四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遵循誠實信用、禁止混淆、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第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企業名稱禁止、限制使用規則予以公示。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禁止、限制使用規則。企業名稱的組成形式應當符合規定,行業表述應當與經營范圍的主營項目一致。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內容的,不得申報;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內容的,依規定條件申報。
第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
(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的。
第七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應當遵循“同行業不重名”的原則,不得與本登記機關已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與本登記機關已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其他企業名稱是否近似不予審查,告知申請人存在的風險,由申請人承諾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企業名稱相同:
(一)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業名稱完全相同。
(二)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三)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業名稱字號、行業文字相同但行政區劃或者組織形式不同。
第九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與本登記機關已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商事主體名稱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企業名稱近似:
(一)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
(二)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字形近似,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三)字號包含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或者被其包含,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四)字號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部分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五)不含行業表述或者以實業、發展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同類別企業名稱的字號,或者其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第十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申報不予通過:
(一)申報信息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使用“禁用字詞”作字號;
(三)與本登記機關已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四)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
(五)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
(六)與被撤銷設立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和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七)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與他人的馳名商標、浙江省知名商號等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或經所有權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八)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
(九)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其他規定的。
第三章 放寬登記限制
第十一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因第十條第(三)項而被認定為名稱相同,提供投資關系證明、授權證明文件的,允許申報。
第十二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因第十條第(四)、(五)項而被認定為名稱相同,提供受讓名稱證明文件的,允許申報。
第十三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因第九條而被認定為名稱近似,提供投資關系證明或者經過授權或者由全體股東(投資人)出具名稱使用承諾文件的,允許申報。
第十四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除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外,與他人的馳名商標、浙江省知名商號等不屬于同行業或者直接關聯行業的,全體股東(投資人)出具名稱使用承諾文件的,允許申報。
第四章 申報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通過后,有效期30天,逾期未登記的,名稱自動失效。有效期內未完成登記注冊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期30天。
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登記機關的,按照名稱預先核準制度執行,發放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六個月。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通過后,不得在有效期內調整投資人、注冊資本、投資額等事項。如需變動,待失效后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依法進行管理,有權駁回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第十八條 自主申報通過的企業名稱即時導入名稱核查列表,名稱核查人員發現有明顯違反登記規則的不適宜企業名稱,及時告知申請人更改名稱。
在登記注冊過程中,注冊審查(核準)員發現有明顯違反登記規則的不適宜企業名稱,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名稱。
申請人拒不更改的,不予辦理登記注冊。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對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裁決。
第二十條 對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任何人可以向該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章依法進行處理。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在先權利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通過下列途徑處理:
(一)向該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申請,登記機關收到異議申請后,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處理名稱爭議:
1.依據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名稱時自愿承諾的原則進行處理;
2. 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名稱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3.登記機關可以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評審機制,組建企業名稱爭議評審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名稱異議申請作出評審決定。
(二)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當事人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企業名稱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決定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企業名稱評審機構作出的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名稱爭議依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登記機關發現企業名稱登記和使用中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登記機關作出的名稱爭議評審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和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禁止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上級登記機關有權要求下級登記機關糾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對于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或者根據名稱爭議處理決定、法院判決應當予以糾正的企業名稱,企業應當予以糾正,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應當自作出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決定、名稱爭議處理決定或接到法院判決之日起10 日內,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變更企業名稱。
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企業逾期未申請名稱變更的,登記機關應將其名稱從數據庫中刪除,暫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企業名稱不適宜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投訴舉報,要求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登記機關應及時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核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