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 浙運〔2018〕13號
關于明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
浙運〔2018〕13號
各市運管局、杭州市車管局、寧波市客管局,義烏市運管局:
為進一步深化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結合我省道路運輸行業發展實際,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出租汽車、公共汽(電)車、駕駛員教學車輛未納入該規定的道路運輸車輛范疇。《轉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等的通知》(浙運〔2016〕35號)中,關于出租汽車、公共汽(電)車、駕駛員教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不再執行。各市有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