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科發計〔2018〕130號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科發計〔2018〕130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省級有關部門,有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技報告的統一呈交、集中收藏、規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 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7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43號)、《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創〔2016〕419號)等有關規定,推動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技報告的統一呈交、集中收藏、規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報告是按照標準化規范,對科研活動的過程、進展和結果進行詳實記載的重要科技成果資源。建立我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報告制度,將科技報告納入科研管理程序,有利于實現浙江自主創新戰略性科技資源的積累、傳播交流和轉化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資金資助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技報告管理中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組成的科技報告組織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
科技報告管理中心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組建,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的總體部署、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擬訂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報告標準和規范;
(二)規劃、部署、指導和監督檢查科技報告制度建設工作;
(三)將科技報告工作納入省級科技計劃的項目立項、年度或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及監督檢查和評估等管理過程;
(四)組織開展科技報告宣傳培訓工作。
第六條 科技報告管理中心承擔全省科技報告收藏、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接收、審核、保存和管理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報告;
(二)建設、運行和維護浙江科技報告共享服務系統;
(三)做好與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的數據對接,定期匯交公開科技報告和解密解限的科技報告;
(四)開展科技報告共享服務,以及立項查重、過程監管、產出分析等增值服務,推動科技報告深度開發和交流利用;
(五)協助開展科技報告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充分履行法人責任,做好科技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本單位科技報告管理制度,將科技報告工作納入本單位科研管理過程,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科技報告工作;
(二)組織本單位科研人員參加科技報告培訓,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以及科技報告相關規范撰寫科技報告;
(三)審核科技報告編號、格式、內容、密級和保密期限、延期公開和延期公開時限;
(四)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報告;
(五)建立本單位科技報告獎懲機制,為科技報告工作提供條件保障;
(六)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協調參加單位共同完成科技報告工作,并由項目牽頭單位統一呈交科技報告。
第八條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要增強撰寫科技報告的責任意識,按照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以及科技報告相關規范,按時保質完成科技報告,并對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科技報告呈交情況作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和驗收的考核指標。最終科技報告在項目驗收時作為驗收必要材料之一呈交。年度或中期技術進展報告,以及實驗(試驗)報告、調研報告、技術考察報告、設計報告、測試報告等專題科技報告,根據需要在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約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要求和《科技報告編寫規則》(GB/T7713.3-2014)、《科技報告編號規則》(GB/T15416-2014)、《科技報告保密等級代碼與標識》(GB/T30534-2014)等相關國家標準撰寫科技報告,提出科技報告密級和保密期限、延期公開及延期公開時限。
(一)科技報告使用范圍原則上應標注“公開”,需要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出版專著或涉及技術秘密的,可標注為“延期公開”。需要發表論文的,延期公開時限原則上在2年(含2年)以內;需要申請專利、出版專著的,延期公開時限原則上在3年(含3年)以內;涉及技術訣竅的,延期公開時限原則上在5年(含5年)以內。論文發表或專利申請公開后,延期公開科技報告應及時公開。
(二)非涉密項目科技報告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關內容,應進行脫密處理。涉密項目科技報告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審核并呈交科技報告,確保科技報告內容真實完整、格式規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按要求開展科技報告工作,并統一提交科技報告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科技報告管理中心對呈交的科技報告進行規范性審核,對未獲通過的報告退回修改,直至審核通過;對通過審核的科技報告進行統一編碼、分類編目、主題標引和全文保存,通過浙江科技報告共享服務系統向社會發布共享,并定期對科技報告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項目結題驗收時,將科技報告完成情況作為結題驗收的必備條件。對未按要求呈交科技報告的,不予通過項目驗收申請或按不通過驗收處理,并責令改正。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驗收專家組的意見如實對科技報告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對科技報告存在抄襲、數據弄虛作假等科研不端行為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相關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納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
第四章 開放共享與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科技報告按照公開與受控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浙江科技報告共享服務系統向社會開放共享。向社會公眾提供檢索以及公開和延期公開科技報告摘要信息瀏覽服務。向實名注冊用戶提供檢索以及公開科技報告全文瀏覽等服務。延期公開科技報告全文實行專門管理和受控使用。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切實做好科技報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嚴格執行科技報告延期公開時限,實時跟蹤科技報告的使用日志,保障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涉密和延期公開科技報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開時限到期后,將自動公開。如需要延長保密期限或延期公開時限,應由項目承擔單位于到期前15個工作日通過浙江省科技項目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由科技報告管理中心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在保密期限內的涉密科技報告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解密后按公開科技報告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科技報告使用者應嚴格遵守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須注明參考引用的科技報告,確保科技報告完成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其他省級財政支持的科技項目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