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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實施《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若干意見的通知 浙糧〔2016〕35號
2016-11-05

關于印發浙江省實施《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若干意見的通知
浙糧〔2016〕35號

各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局),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浙江省實施<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糧食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1月5日


浙江省實施《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若干意見

為切實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和糧食物流順暢,滿足全省糧食宏觀調控和保障糧食安全需要,根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保護對象
(一)本意見適用于本省地方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或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省內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可參照執行。
(二)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主要包括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存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機械庫、器材庫、藥劑庫、烘干房、檢化驗室、維修車間、辦公樓等生產、辦公附屬配套設施。
二、職責分工
(三)省糧食局負責全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全省糧食收儲供應和流通保障需要,會同發改、財政等職能部門制定與國家規劃相銜接的全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建立健全全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機制。
(四)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單位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本地區糧食收儲供應和流通保障需要,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措施。
(五)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加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使用、維護和管理等制度建設;定期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進行檢查評估、維護保養,確保設施完好、功能完善、運行正常和有效發揮作用;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檔案管理,依法履行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報備,自覺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三、保護措施
(六)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制考核體系,每年度由省糧食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檢查考核,考核結果通報各地。
(七)省、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的需要,制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構建相應職責體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列入保護清單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未經糧食安全風險評估,不得處置。
(八)鼓勵和支持各地在保證滿足糧油收儲供應及流通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倉容不減、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則,對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優化整合、提升功能。
1.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淘汰。對年代久遠、使用年限無法確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不能繼續裝糧的,應當按規定予以報廢淘汰。
2.對年代久遠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糧油倉儲單位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以修繕保留。
3.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本地糧食收儲供應和流通需要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發改、財政等職能部門,統籌規劃,采取新建、擴建、重建及維修改造等多種舉措,保障必要的倉儲物流設施規模和數量。
(九)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置換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按照以下步驟實施:
1.組織拆除、遷移、置換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與設施所屬糧油倉儲單位協商,并達成初步協議。
2.涉及拆除、遷移、置換或改變用途等變更處置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組織拆除單位與糧油倉儲單位雙方認可。
3.組織拆除、遷移、置換或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依據資產評估等情況,積極與糧油倉儲單位協商,提出合理的賠償補償或重置重建方案。
4.組織拆除、遷移、置換或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如實填寫《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變更處置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連同變更處置詳細情況的書面材料以及有關文件資料等,報告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5.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變更處置等基本情況逐級上報至省糧食局。對屬于列入保護清單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須申請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糧食安全風險評估后,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出清單范圍后方可處置。
6.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積極統籌協調相關單位,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賠償補償或重置重建,保障轄區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能滿足本地糧食安全需要。
四、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按照《浙江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浙糧發〔2012〕46號)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備案、變更情況備案等。
《浙江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的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資料中表3-1、表3-2完善更新為《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情況備案表》(見附件2),原表不再使用。
(十一)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擴大備案覆蓋范圍,加強備案動態管理和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和變化情況,并按要求定期逐級上報至省糧食局。
(十二)糧油倉儲單位要自覺履行備案義務,主動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備倉儲物流設施等相關信息,及時報告備案內容變更、變化等情況,努力做到應備盡備。
(十三)省糧食局將積極探索創新備案形式,進一步優化服務,在條件成熟時推行網上備案。
(十四)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存量、質量和變化情況的監管,加強對變更處置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措施,設立舉報電話,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法律規章的規定和程序,積極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制止和查處非法侵占、損壞、拆除、置換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守住管好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國有資產安全。
五、其他事項
(十五)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意見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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