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申請勞動仲裁,開庭沒有去,怎么辦?
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仲裁文書,但送達調解書、裁決書除外。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或者缺席裁決。
申請人開庭沒有去,實踐中,仲裁委員都會不予受理,申請人可以憑不予受理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