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7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97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6年10月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