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連續工齡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勞社老〔2002〕161號
關于認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連續工齡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勞社老〔2002〕161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級各單位:
近段時期以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要求重新認定連續工齡的現象日漸增多。為了進一步規范連續工齡認定程序,妥善處理退休人員因連續工齡問題引起的待遇矛盾,保障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員的連續工齡一旦認定,一般不得更改。對事實確切、符合規定、本人檔案記載清楚、確因組織原因導致退休人員連續工齡發生差錯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重新認定。
二、認定退休人員連續工齡,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原則上應以本人檔案中歷來填寫的自傳、簡歷和干審結論等材料和組織上保存的歷史資料為主要依據。本人申請與檔案記載情況一致的,不再調查取證;本人檔案無記載或記載不一致的,要認真調查取證,不能僅憑人上的申請及個人提供的旁證材料予以認定,凡未經調查,個人索要或以個人名義出具的證明材料,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認定連續工齡的依據。
三、認定退休人員連續工齡,應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由所在單位填報《退休人員認定連續工齡申請表》,并經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攜帶本人檔案及有關材料,報當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其中,在杭部屬單位退休人員需認定連續工齡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勞動保障廳核定;在杭省屬單位、原行業統籌單位退休人員需認定連續工齡的,由省級結算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勞動保障廳核定。
退休人員原工作單位因破產、關閉、撤銷、解散等原因導致主體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同檔案管理部門按本通知規定辦理重新認定連續工齡工作。
四、退休人員因認定連續工齡而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生變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認定后的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重新核定,并從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認定之日起,按新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以前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五、認定退休人員連續工齡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與退休人員利益密切相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必須按政策辦事,嚴格把關。對一些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商請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后辦理;對現行政策不夠明確或沒有規定的問題,應暫緩辦理,不能隨意變通處理,要不能開新的口子;對不符合認定連續工齡規定要求的退休人員,既要堅持原則,又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