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新參保職工填報個人權益記錄單寄送信息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杭社險事〔2012〕43號
關于做好新參保職工填報個人權益記錄單寄送信息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杭社險事〔2012〕43號
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2012年起,每年向參保職工寄送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為保證寄送工作順利開展,請各單位在申報新參保職工時,一并填報個人權益記錄單寄送信息(以下簡稱“寄送信息”)。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填報內容
為便于今后通過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需填報的寄送信息內容確定為參保職工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手機號碼和電子郵箱四項。
二、信息采集
參保職工的寄送信息由參保單位負責采集,采集的寄送信息應由參保職工本人提供或經本人認可。在采集參保職工寄送信息時,單位應將有關要求、用途及不按要求準確提供寄送信息的后果等告知參保職工,并對采集的寄送信息負責保密。
參保職工應按要求正確提供相關寄送信息,對未按要求提供或寄送信息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申請變更,造成無法參保或個人權益記錄單等無法寄送的,由參保職工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三、填報程序
2012年12月31日前為寄送信息填報試行期。采用紙質申報的,啟用新的《杭州市社會保險新增參保職工申報表》(附件1),表格可通過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www.zjhz.lss.gov.cn下載,也可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社會保險網上辦事系統、自助服務系統也同時增加有關寄送信息的填報內容。試行期間,單位在申報新增職工參保時,可選擇填報參保職工的寄送信息。
試行期結束后,單位在申報新增職工參保時,寄送信息至少應填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二項,否則將視為申報內容不全,需填寫完整后重新申報。
四、寄送信息的變更
參保人員寄送信息在申報后發生變更的,應及時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由參保人員本人填寫《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2),按社保業務受理隸屬關系,向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變更;如申請變更時申請人未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申請人可就近向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申請變更。今后在條件具備時,參保人員也可通過社會保險網上辦事系統直接進行個人寄送信息的登記或變更操作。
向參保職工寄送個人權益記錄單,對職工及時了解個人權益記錄信息,維護職工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參保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寄送信息的采集填報工作,按照要求認真抓好落實,保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寄送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