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1〕336號
關于實施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1〕336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幫扶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1〕7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實行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幫扶的對象和重點
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且保持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困難中小企業實行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
(一)符合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先進制造業(包括循環經濟類、節能環保型企業)、電子信息業、對外貿易和現代物流業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中小企業;
(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中小企業;
(三)生產經營暫時面臨困難但有望恢復的中小企業。
具體享受幫扶政策的范圍及條件,由各地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和企業狀況確定。
二、具體幫扶政策
(一)“五緩”。允許困難中小企業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12年度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由困難企業提出緩繳申請,經參保地地稅部門會同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緩繳3個月以內的,仍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第188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在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省部屬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實行屬地管理,在省社保中心、省醫保中心參保的省部屬企業,由省地稅局會同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負責審核。
(二)“四減"。2011年,集中減征困難中小企業1個月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集中減征工作統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執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征,仍按規定正常繳納。在省社保中心、省醫保中心參保的省部屬困難企業,減征實施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本次困難中小企業社會保險費集中減征的有關業務操作和銜接政策,按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浙勞社老〔2008〕125號)和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2010年對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浙人社發〔2009〕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三補貼”。對困難中小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補貼資金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兩項補貼執行期限至2012年底,補貼期限:2011年最長不超過3個月,2012年最長不超過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促進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已享受過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對困難中小企業的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兩項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兩項補貼由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由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經信(國資)、財政等部門審核批準。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困難中小企業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進就業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困難中小企業應在培訓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培訓計劃、資金預算和補助申請,培訓結束后由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考核,根據培訓效果確定補助金額。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制定。
三、工作要求
各級人力社保、財政、地稅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從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出發,切實把減輕企業負擔、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放到當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來,既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又要統籌兼顧,把握好地區平衡和前后政策銜接;既要立足現實,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又要著眼長遠,為改革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積累經驗。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制定貫徹實施方案,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地要在2011年11月底之前,將貫徹實施方案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