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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勞社險〔2005〕197號
2005-09-21

關于印發《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勞社險〔2005〕197號

各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國家金庫杭州市區各代理支庫、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杭州市中心支庫
2005年9月21日


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細則

為了貫徹落實《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以下簡稱征繳辦法)精神,進一步做好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加社會保險范圍對象
參加社會保險范圍對象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征繳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中部分險種而尚未依法參加其他險種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直接列入參保對象,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
二、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一)社會保險登記
1、登記。按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用人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對用人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按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征繳辦法實施起的3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對已辦理地稅稅務登記但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詳細名單,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于拒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媒體予以公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號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3、注銷。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銷前,應當先行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注銷手續。
(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1、登記。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辦理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2、注銷。與杭州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有地稅稅務登記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地稅稅務登記注銷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注銷手續;與杭州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沒有地稅稅務登記關系的用人單位,憑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終止文件,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注銷手續。地方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已經注銷的用人單位,從注銷次月起停止征收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注銷信息直接注銷該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并直接辦理參保職工減少,社會保險登記注銷和參保職工減少后,用人單位依法仍應當參保繳費的,應當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按規定申報參保職工新增。
用人單位在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三)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應當使用統一的組織機構代碼。為確保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用人單位基本信息的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用人單位基本信息中機構代碼以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準,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機構代碼登記信息的維護管理。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使用統一的社會保險參保單位編號。
三、非正常戶處理
地方稅務機關在認定非正常戶時,應當由實地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并存入用人單位檔案。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地方稅務機關自認定次月起暫停征收社會保險費,直到非正常戶恢復為正常繳費單位后再進行補征和正常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地方稅務機關認定非正常戶的當月,應當對非正常戶參保職工作暫停繳費。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應當依法參保繳費的,應當首先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恢復繳費手續,用人單位在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恢復繳費手續之日起2日內,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職工恢復繳費手續。暫停繳費時段,企業繳費單位的單位應繳費額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單位繳費基數計算確定;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和其他繳費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繳費基數計算確定,職工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恢復繳費時的職工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暫停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除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外,其余醫療費由參保單位承擔。
四、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繳費基數和繳費額申報
(一)參保職工繳費基數申報
1、用人單位每年年初,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當年新成立單位或當年新增參保職工應當申報參保職工第一個月工資,下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用人單位申報的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確定參保職工當年繳費基數,并對當年繳費基數確定前按照上年繳費基數預收的社會保險費差額予以補(退)收(以下簡稱年中結算),年中結算前,用人單位已經辦理減少的參保職工(因退休而辦理參保職工減少的除外),不再實行差額補(退)收。
2、年中結算前,用人單位申報參保職工減少時,應當同時申報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確定當年參保職工繳費基數,并應當對當年參保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和預交社會保險費的差額,予以補(退)收。
上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含公布當月),辦理參保職工減少的,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上年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上上年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3、用人單位申報參保職工新增時,應當同時申報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當年新增參保職工應當申報第一個月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確定當年參保職工繳費基數。
4、用人單位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申報和年中結算時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征繳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暫定當年參保職工繳費基數:即有上月繳費基數的,暫按照其上月繳費基數的110%核定;無上月繳費基數的,暫比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的單位的繳費水平核定;無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的單位的繳費水平可以比照的,暫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其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未如實申報的,依法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二)企業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和繳費額申報
1、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計算,即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不包括各單位計入應付項目尚未支出部分),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性收入。
2、每年2至12月份應申報的單位繳費基數為單位上月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其中職工上月工資總額高于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入單位繳費基數,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前(含公布當月),按照上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3、每年1月份為企業繳費單位的清算申報月,應申報的所屬期是上年12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為上年全年的單位繳費基數減去已申報的所屬期為上年1至11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總和,相減后繳費基數和繳費額為負數的,按照申請退庫的程序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社會保險費。上年全年的單位繳費基數為上年1至12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其中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上年全年的單位繳費基數,低于上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入上年全年的單位繳費基數。
4、企業繳費單位繳費基數申報。企業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單位繳費基數及單位應繳費額,如當月10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申報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在當月10日前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休假日天數順延,企業繳費單位不同所屬月份的繳費基數和繳費額應當按照所屬月份分別申報。清算申報月的申報繳納期限延遲到1月25日,因特殊困難來不及申報繳納的,須在1月25日前先按照前11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于次月10日前根據實際差額進行結算。
5、參保不足一年的用人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實際應申報繳費的月份數確定。
6、征繳辦法實施第一年,企業繳費單位應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的月份數按征繳辦法規定確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應從2005年10月份起逐月申報所屬期為2005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其中所屬期為12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通過清算確定;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應從2005年11月份起逐月申報所屬期為2005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其中所屬期為12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通過清算確定。
7、征繳辦法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預征繳費基數與單位實際繳費基數的差額,在2006年1月份申報2005年12月份單位繳費基數時一并清算申報。
8、企業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方式。企業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方式可以采用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核定。
9、用人單位發生征繳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繳辦法規定直接核定單位的繳費基數和繳費額,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繳費額少于單位實際應繳額的,地方稅務機關以后可以進行補征,多于實際應繳額的,單位可在清算申報月進行年度清算時一并結算,也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庫。
(三)其他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申報
其他繳費單位在申報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職工工資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申報的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職工工資,計算確定單位繳費基數。
五、參保職工變更申報
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發生新增或減少變更或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當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申報變更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規定。
六、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和入庫
征繳辦法施行起,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參保,次月征收”的辦法,企業工傷保險費、企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失業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延遲一個月征收。用人單位每月正常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其征收憑證費款所屬期統一記載為應征收期上月,用人單位按征收憑證記載的費款所屬期進行財務核算。
參保職工繳費基數及應繳數額、其他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額以及協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補繳金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25日前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機關通過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到用人單位(繳稅不通過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的單位除外)的繳費賬戶扣繳社會保險費,并通過銀行向用人單位開具社會保險費扣款憑據,單位提供的繳費賬戶應當與繳稅賬戶一致,并于每月10日前在繳費賬戶存入足額的資金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當月10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在當月10日前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休假日天數順延。其中,企業繳費單位在每年1月份的繳費期限可延遲到25日。由于繳費賬戶余額不足造成逾期扣繳不成功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并進行處罰。不通過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繳納費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事項,逾期不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并進行處罰。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時,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使用上年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上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前(含公布當月)使用上上年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的上月企業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及應繳費數額和上月實際征收的社會保險費。
國家金庫杭州市中心支庫負責辦理和監督社會保險費的入庫劃解工作。社會保險費除上解省級收入外,都屬于市級收入。征繳辦法實施后,五項社會保險費統一按地方稅務機關注明的收款國庫辦理入庫。國庫部門在核算系統中增設“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830104”科目;對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按省級6%、市級94%的比例分成報解。杭州市中心支庫收到的失業保險市級收入、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在“地方財政存款”賬戶中進行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收入和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賬戶中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賬戶中核算。杭州市中心支庫比照財政預算撥款辦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劃撥業務,同時與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社會保險費收入的對賬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對賬報表。
七、城鎮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和征繳
城鎮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有關機構(以下簡稱代征機構)代為征收。
(一)按照規定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個人形式)應當首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資格審核手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個體勞動者參保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同意參保的審核意見,個體勞動者到代征機構辦理委托繳費手續,參保資格審核和委托代征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規定如下:
1、參保資格審核
以下情形的個體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首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資格審核手續:首次以個人形式參加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中止委托繳費;委托繳費自然中止的杭州市區農村戶籍的個體勞動者;委托繳費自然中止的非杭州市區戶籍的個體勞動者。代征機構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同意參保審核意見和其他相關證件資料受理個體勞動者的委托繳費手續。個體勞動者憑以下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資格審核手續:
(1)杭州市區非農戶籍的個體勞動者應當持杭州市區戶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杭州市區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雇工應當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應當簽署個體工商戶印鑒;
(3)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4)杭州市困難家庭成員應當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原件;
(5)就業援助對象應當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就業援助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個體勞動者提供的上述資料,依法審核其參保資格,符合參保資格條件的,應當向個體勞動者出具同意參保的審核意見。
2、委托繳費和中止委托繳費
(1)委托繳費。個體勞動者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資格審核意見到代征機構辦理委托繳費手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繳費額按照其繳費基數和規定繳費比例計算,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在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由參保者本人自行選擇確定,辦理委托繳費手續時,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在上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由參保者本人自行選擇確定,公布次月起,已經委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勞動者應當按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計算確定繳費基數;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件或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的當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辦理委托繳費手續時,上年度杭州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上上年度杭州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公布次月起,已經委托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體勞動者應當按上年度杭州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中止委托繳費、委托繳費自然中止后需要繼續以個人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重新辦理委托手續。
(2)中止委托繳費。委托代征機構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勞動者,在發生下述情形時應當到代征機構辦理中止委托繳費手續:被用人單位招(錄)用;個體工商戶歇業;個體工商戶雇工被解雇;杭州市區非農戶籍城鎮自由職業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雇工)要求中止委托。
(3)委托繳費自然中止。委托代征機構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勞動者,在發生下述情形時視作委托繳費自然中止:個體勞動者指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內存款余額不足,致使連續三個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男性年齡達到60周歲,女性年齡達到50周歲;用人單位按參保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同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個體勞動者,應當以用人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的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申報按其他繳費單位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辦法執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參保職工(業主、雇工)新增和減少。
(三)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征收
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機構代為征收。個體勞動者應當與代征機構簽訂委托繳費協議,并在代征機構開設(或指定)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代征機構實施扣繳社會保險費前,個體勞動者應當確保其繳費賬戶內存有足夠的資金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個體勞動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確定,每月27日,代征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確定的上月個體工商戶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在個體勞動者開設(或指定)的繳費賬戶內實施扣繳。代征機構在每月向個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形式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扣繳社會保險費時,個體勞動者繳費賬戶內余額滿足應繳社會保險費應繳總額的,應當實施扣繳;個體勞動者繳費賬戶內余額不能滿足應繳社會保險費應繳總額的,視為存款余額不足,不予扣繳,個體勞動者當月視為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規定
1、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賬基數按本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賬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養老金確定,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統籌地區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建立和管理個人賬戶的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地區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建立和管理個人賬戶的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確定。
2、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參保職工繳費基數的11%計入,由參保職工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劃轉部分組成,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不予劃轉。
3、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每年核對一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當向用人單位提供上年度全部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單,用人單位負責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供給參保職工進行核對。
4、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每年核對一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代征機構提供核對。
5、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體核對時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九、其他
1、停薪留職人員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經用人單位批準的離崗退養人員,其繳費基數按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確定繳費基數時,工資水平或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300%的,按300%確定。
2、2005年10月至2005年12月,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征繳辦法施行前一個月的繳費基數執行,參保職工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確定,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也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
3、規范參保登記。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單獨開戶參保,不得分戶參保,也不得與其他單位合并參保。參保職工根據其勞動關系決定參保所在單位,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不得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社會保險。
4、參保職工按規定可以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和職工繳費基數均按補繳時職工繳費基數計算。補繳時段在上年度(含上年度)以前的,單位繳費部分應當予以補繳,補繳時段為當年的,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計算。補繳時間超過三個月及以上的,需提供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不允許補繳。
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一次性補繳滿20年后,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基數和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標準確定。
5、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參保職工新增或減少變更,根據征繳辦法施行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受理關系分別到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征繳辦法施行前沒有參加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到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辦理。
6、用人單位發生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結清參保職工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后辦理參保職工減少手續,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清欠,辦理減少時,單位發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全額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單位繳費不予劃入。
7、因各種原因發生多收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退收,多收企業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退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確定的多收社會保險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退收,退收費用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退收,向個體勞動者多收費用通過個體勞動者在代征機構開設的賬戶退收,退收部分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有的社會保險收入戶辦理。
8、征繳辦法施行前,分別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和用人單位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征繳辦法施行后,統一按用人單位參保職工征繳社會保險費;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同時以村經濟合作社名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征繳辦法施行后,統一按個體勞動者征繳社會保險費。
9、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勞動者(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下同),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視為中斷,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
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僅限于個體勞動者中杭州市區非農戶籍人員。
10、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當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中斷的,可以在年度內補繳,中斷繳費跨年的,中斷3個月(含)以內允許補繳。
11、征繳辦法施行前的2005年4月至9月,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征繳辦法施行前預征基本養老保險費確定,不再實行年度清算。
12、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勞動者應繳社會保險費四舍五入計算到分。
十、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杭州市中心支庫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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