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通知的意見 浙人社發〔2015〕97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通知的意見
浙人社發〔2015〕97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地稅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現將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切實做好生育保險費率調整工作。各地在認真做好基金測算分析和確保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符合《通知》規定降費條件的地區要在規定時間制定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并向社會發布,確保按時完成降低費率工作,同時按規定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算。
二、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大擴面征繳力度,規范待遇支出,密切監測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當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要及時通過財政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生育保險基金平衡,確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并及時向上級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三、及時上報相關工作情況。各地要加大本轄區生育保險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按規定在9月底前將生育保險費率調整方案等相關工作情況及時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省人力社保廳聯系人:
醫療保險處 胡振產,電話:(0571)87050376;
省財政廳聯系人:
社會保障處 朱家立,電話:(0571)87056582;
省地稅局聯系人:
規費管理局 黃梓洋,電話:(0571)87668552。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9月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情況,經國務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對基金結余多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就業穩定,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各地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要意義,確保政策按時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二、認真測算,降低費率,控制基金結余
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為相當于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
各地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測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統籌地區要按程序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按月進行基金監測。基金累計結余低于3個月支付額度的,要制定預警方案,并向統籌地區政府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要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基金和醫療服務管理,規范生育保險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統籌地區要采取加強支出管理、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實施
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研究落實國務院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措施。實行省級統籌且基金結余超過9個月的省(區、市),應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未實行省級統籌的省(區、市),應于8月底前制訂本省(區、市)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指導各統籌地區制訂實施方案,符合降費率規定的統籌地區應于9月底以前發布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以確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工作。各省(區、市)應于9月底將上述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要加強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宣傳工作,向工作人員、參保單位和廣大職工講清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大意義,在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同時,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勢的分析和預判。各地在政策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進行溝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