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統籌地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市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辦理地點的通知 杭人社發〔2016〕43號
關于調整統籌地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市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辦理地點的通知
杭人社發〔2016〕4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關于貫徹浙江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12號)精神,經研究,對《關于統籌地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杭勞社就〔2004〕130號)中的相關規定作相應調整。現就統籌地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杭州市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用人單位應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職工本人所持居住證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二、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按規定到本人所持居住證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進行失業登記。
三、經審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由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為其發放《就業創業證》,并從核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按月到本人所持居住證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確認失業狀態。
請各地根據通知精神,及時做好轄區內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宣傳告知及其他有關工作。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