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全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批復 浙人大法復〔1999〕7號
關于將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全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批復
浙人大法復〔1999〕7號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浙勞就〔1999〕92號文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失業保險辦法,在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規定前,仍按現行辦法管理。”現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省人民政府也已決定按國家規定執行。因此,你們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即可。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
19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