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0〕4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0〕4號
廣東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進行工傷認定的請示》(粵勞安〔1999〕34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關于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對于暫時缺乏證據,無法判定其受傷害原因是因公還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處理。待傷害原因確定后,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其中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待遇享受期限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應從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