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礦山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明電〔2004〕9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礦山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明電〔20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最近一段時期以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接連發生特大傷亡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但部分包括礦山企業在內的高風險企業還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為進一步推進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企業(以下簡稱“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礦山、建筑等企業職業風險高,從業人員的主體是農民工,是最迫切需要工傷保險的人群,也是工傷保險要重點覆蓋的人群。各地要從維護職工權益和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負責地抓好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二、大力推進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各地要結合今年擴面工作總結,對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有效措施,切實消除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死角”。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和部黨組在全國勞動保障工作會議上對工傷保險擴大覆蓋面的要求,將推進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明年擴面工作的重點。從2005年開始,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分解下達工傷保險擴面計劃時,要將高風險企業納入,并作為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檢查。
三、積極研究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層次和費率等問題和政策。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針對高風險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高,群死群傷的事故較多,發生工傷事故后補償資金支出大的特點,研究制定本地區高風險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逐步完善有關政策措施。
四、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各地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與建設、安全生產監察、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協調配合,認真貫徹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切實將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依法督促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五、強化高風險企業工傷預防政策措施的研究和探索。促進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做好高風險企業工傷預防工作,從源頭上遏制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可以更有效地減少職業傷害,減少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各地要加強對高風險企業工傷預防工作的研究,從本地區的實際出發,探索完善積極有效的工傷預防政策和工作機制。
六、加大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視宣傳培訓工作,通過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通過對高風險企業經營者及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培訓,使高風險企業和職工充分了解相關政策 ,使高風險企業認識到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使職工真正了解工傷保險的勞動安全“保護傘”作用。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時對高風險企業參保情況進行檢查,并抓緊部署明年高風險企業擴面工作。我部將加強對各地高風險企業參保情況的監督檢查,幫助解決研究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確保工作要求落到實處。請各地于2005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計劃和工作安排報送我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