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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7—2020年)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2號
2018-01-13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7—2020年)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7—2020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3日
(此件可公開發布)


杭州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7—2020年)

“十二五”期間,我市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強化行政監管,職業病防治體系及工作機制逐步健全,職業健康監管職能更加明確,防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當前我市職業病危害形勢仍然嚴峻,存在基層職業病防治工作基礎相對薄弱、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未有效落實、用工形式的復雜性導致職業病防治難度不斷加大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6〕10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83號)精神和杭州市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相關要求,結合我市推進“健康杭州”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政府領導,著力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加強職業病防治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全社會廣泛參與,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落實責任。圍繞我市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目標,總體統籌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任務,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全面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
2.源頭控制,綜合治理。推動用人單位工藝改造和轉型升級,改善作業場所工作條件,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和個體防護,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
3.突出重點,加強執法。突出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職業病危害的專項治理,強化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的監督執法,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
4.依法防控,強化監管。不斷完善和落實職業病防治配套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依法依規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加強用人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創新管理理念,堅持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管職業病防治工作。
5.宣傳動員,社會參與。廣泛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增強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意識與社會責任感,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堅持社會共治、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規劃目標。
1.總體目標。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格局。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基本實現粉塵和毒物等主要職業病危害的有效控制。接塵工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新發塵肺病報告例數占年度報告總例數的比例降低,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慢性職業性化學中毒、急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完善落實職業病病人救助和保障政策,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
2.具體目標。
(1)職業病危害基本信息普遍掌握。普遍掌握產生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總數,以及該單位開展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的情況,享受職業病工傷保險保障和救助情況等相關信息。
(2)用人單位主體責任不斷落實。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5%以上,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率達到70%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率達到80%以上、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率達到90%以上,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分別達到95%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5%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90%以上。
(3)職業病防治體系基本健全。建立完善市、區縣(市)二級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目標和責任考核體系。加強監管機構與隊伍建設,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培訓率達到100%。完善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網絡,市本級確定至少1家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轄區主要職業病診斷工作;區、縣(市)級行政區域確保足夠數量的醫療衛生機構滿足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需求。
(4)職業病監測能力不斷提高。健全重點職業病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網絡,90%以上的區、縣(市)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職業病診斷機構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的比例達到100%。
(5)職工健康權益得到保障。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覆蓋率達到90%以上,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職業病防治監管體系。
1.健全完善職業健康監管體制。建立市、區縣(市)、鄉鎮(街道)各級政府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做到責任明確、邊界明晰。完善由政府牽頭,安全監管、衛生計生、人力社保、工會等部門參加的職業病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確立職業病防治相關部門聯動、協同的工作機制、方式和方法,形成職業病防治合力。
2.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體制。堅持“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機制,在執法檢查、標準化建設、教育培訓、中介服務機構、督查考核等方面實現同類事項綜合執法,提高監管實效。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利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等杠桿手段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管意識,建立基于職業病危害風險管理的分級分類模式。
3.加強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職業衛生監管網絡建設,按照職責與編制相匹配、任務與人員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健全監管執法隊伍。重點加強區縣(市)、鄉鎮(街道)基層職業健康監管機構建設,提升職業健康監管執法的技術裝備水平。
4.加強職業病防治法制體系建設。加強職業病防治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的建設,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職業病防治信息監測、職業病危害事件應急與調查處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職業病病人救助管理等制度。
(二)落實用人單位防治主體責任。
1.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按要求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單位建議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健康(專業)管理師或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各工種(崗位)職業病防治操作規程,健全職業病防治檔案臺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強化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工作成效。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將活動相關內容與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效銜接,著力提高職業健康管理水平。
2.加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控制。推行職業病危害辨識評價制度,加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對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告知和防護控制。在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公布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為員工配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3.加強重點崗位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依法告知職業病危害,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三)加強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
1.深化重點行業專項治理和隱患排查。以職業性塵肺病、化學中毒為重點,結合產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升級要求,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和前期預防,針對礦山、建材、冶金、化工、制革、印刷、機械制造、電子制造、造紙、電鍍等行業,深入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治理行動和職業中毒隱患防范治理,嚴防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
2.加強職業病危害源頭控制。引導用人單位主動進行工藝改造和轉型升級,淘汰落后產能,推廣應用新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程度,不斷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進一步加強對新型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與控制,切實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3.推動小微企業職業病危害治理。探索建立重點行業領域小微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幫扶機制,推動發揮社會化服務、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預防作用,為小微型企業提供職業健康咨詢、檢測、體檢、培訓等專業技術服務。
(四)推進職業病防治信息化建設。
1.建設職業病防治信息平臺。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報告、職業病危害統計信息為基礎,建設我市職業病防治信息平臺,及時掌握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治理、檢測評價、職業健康監督執法、職業健康監護、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患者工傷保險參保和救助落實情況等相關動態信息。
2.完善職業病監測預警體系。加強職業衛生信息與職業病網絡直報工作,不斷提高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開展重點職業監測與職業健康風險評估,掌握重點職業病危害、職業病發病規律和趨勢,不斷完善職業病監測預警體系和運行模式,通過監測預警,科學研判重點控制的職業病種、高危行業、高危人群等,為科學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數據支持。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安全監管、衛生計生、人力社保、民政等職業病防治責任部門職業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機制,逐步實現各部門職業病防治信息的定時交換或查詢互用,做到資源共享,從而實現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齊抓共管。
(五)強化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
1.加強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機構的能力建設。結合市、區縣(市)產業結構、企業數量、職業危害特點等綜合情況,通過市場引導、監督管理等手段,合理發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優化機構布局,防止服務機構盲目發展、濫竽充數和無序競爭。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人員、裝備與能力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市職業病防治院能力建設,積極發揮其在調節穩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中的作用。
2.加強職業病防治醫療衛生機構的能力建設。根據用人單位職業人群分布,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完善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區域布局。加強職業病監測公共衛生機構人員、技術與能力建設,完善職業病危害事故醫療救治應急處置設施裝備,提升應急響應能力和水平。普及醫療機構臨床醫師職業病防治專業知識,提升臨床醫師識別、診治職業病的水平。加強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職業病防治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基層職業病防治醫療衛生服務網絡。
3.加強職業病防治專家隊伍建設。建立職業病防治專家管理制度,細化專家選用、使用、考評管理要求,規范專家組的使用和管理,擴充專家隊伍,切實發揮專家組在職業病防治政策制定、監督執法、技術審查等方面的技術支撐作用。
4.加強職業病防治技術研究和交流。發揮職業病防治研究機構的科研優勢和學科帶頭作用,確定我市職業病防治的重點、難點,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積極申報和實施國家級、省級、市級職業病防治相關科研項目,推動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探索和推廣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開展職業病危害風險評估、防控措施的研究;加強國內、國際間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鑒發達地區、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促進職業病防治技術、管理、培訓、人才的交流,努力提高我市職業病防治水平。
(六)完善社會保障救助措施。
1.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利用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行政手段,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在高危行業推行用人單位與職工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平等協商,督促勞動關系雙方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責任義務。
2.落實職業病患者工傷待遇。優化現行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以及審理程序,細化工傷保險的規定及配套措施,使符合工傷條件的患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進一步縮短職業病患者的工傷認定時限,及時保障職業病患者就醫用藥,足額補償職業病患者工傷待遇。探索職業病救助與工傷保險制度、民事賠償制度的銜接,確保患者不因單位變化而影響享受相應救助待遇。
3.完善職業病病人社會救助。完善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職業病患者納入大病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將因病致貧且符合低保條件的職業病患者及家庭納入低保范圍。
4.加強重點人群的保障救助。加強對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等高職業病風險人群的職業健康管理。鼓勵農民工自愿購買專項互助保險。探索建立重點人群職業病公益救助基金、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機制,鼓勵社會公益組織主動介入農民工、勞務派遣工職業病防治相關工作,在農民工、勞務派遣工職業病防治以及維權等方面提供幫助,在職業選擇、工作單位選擇、維權路徑選擇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
(七)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1.加強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監管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勞動者的培訓、教育和實訓。大力推行網絡培訓和遠程教育,建設職業病防治綜合實訓基地。建設職業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場地(基地),強化警示教育,提高全民職業病風險辨識和個體防護能力。
2.廣泛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充分發揮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的作用,利用“安全生產月”“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等活動載體,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普及職業病防治的專業知識,增強相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意識,在全社會營造關心、關注職業病防治的輿論氛圍。
三、重點項目
(一)職業健康執法裝備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職業健康監督執法裝備配備要求,完善市、區縣(市)、鄉鎮(街道)各級職業健康監管體系的執法裝備,按各級監管部門職業健康監管人員數量配齊現場快速檢測儀器等執法裝備和防護用品,研究開發執法操作系統,保證執法現場能快速、準確采集相關檢測數據,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
(二)職業健康示范單位創建項目。將職業健康示范單位創建納入“健康杭州”建設目標體系,結合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創建一批市“職業病危害治理示范單位”,通過重點建設、示范創建、經驗推廣等方式,引導用人單位發揮主體作用,自主履行法定義務,提升用人單位自主防治職業病能力,并以此為載體和契機,樹立健康單位的良好形象,充分發揮健康單位的示范和引領作用,推進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治理,推進用人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三)職業安全健康重點實驗室項目。根據我市產業布局及職業病危害分布特點,依托現有職業病防治機構、科研機構,建設職業安全健康重點實驗室,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病防治研究工作,為政府決策、監管措施落實及監管水平提升提供技術支持。
(四)職業健康綜合實訓平臺建設項目。建設職業健康綜合實訓平臺,為職業健康監管人員、從業人員以及專業技術服務人員提供專業培訓服務,同時面向用人單位和市民提供職業病防治科普與體驗式培訓服務。
(五)重點職業病監測及職業健康風險評估項目。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掌握我市重點職業病分布現狀、發病規律、流行趨勢。針對職業病高發行業、重點發展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評估職業病發病狀況及趨勢,為采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府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強各級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全面建立“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各級政府要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各級職業病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實現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落實部門責任。安全監管、衛生計生、人力社保、工會、民政、財政等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切實履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和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等。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理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鑒定、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救治、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等。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落實勞動合同、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和職業病人保障,負責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職業病病人提供醫療救助等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民政部門負責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職業病病人的生活救助、臨時救助等救助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職業健康監管工作所需經費。
(三)加大監督力度。職業健康監管部門要聯合開展調研、督導檢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嚴肅查處損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體檢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四)保障經費投入。各地要加大對公立的職業病防治機構的經費投入,根據實際增加專業人員崗位數;財政部門要在年度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分年度、有計劃地用于職業病防治監管中的各項主要任務。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嚴禁濫用、挪用專項資金。用人單位要在生產成本中列支用于職業病防治的專項經費,保證生產工藝技術改造、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工作場所檢測評價、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費用。
(五)實施考核評估。根據規劃要求的各項指標,制定階段性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分工,將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各地要每年進行自查,認真做好年度總結,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杭政辦函〔2011〕3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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