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標準的通知 浙價費〔2001〕159號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標準的通知
浙價費〔2001〕159號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市、縣(市)物價局、財政局: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要求調整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收費標準的函》(浙勞社工傷〔2001〕119號)悉。經研究,同意適當提高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職下:
一、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標準調整為:省級傷殘勞動鑒定為320元/人次,市級為300元/人次,縣級為280元/人次。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收費前按規定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上述收費標準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20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