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人事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總工會關于調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生活費標準的通知 浙勞人險〔1989〕159號 〔89〕財工字217號 浙總工字〔1989〕33號
浙江省勞動人事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總工會關于調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生活費標準的通知
浙勞人險〔1989〕159號
〔89〕財工字217號
浙總工字〔1989〕33號
各市、地、縣勞動人事局(勞動局)、財稅局、總工會,省級各單位:
浙勞人險(86)113號、(86)財工224號、省總工字(1986)25號《關于調整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下發后,對于保障企業死亡職工所供養的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近年來物價的調整和工資水平的提高,不少地區和職工來信、來函反映,該文第五條關于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配偶月標準工資超過六十元以上部分抵減子女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中,六十元的抵減標準偏低,要求適當調整。經研究,決定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后配偶月標準工資中留作本人生活費的標準,從六十元調整到八十元。即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配偶本身沒有供養直系親屬,本人月標準工資又超過八十元的,其超過部分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中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如超過部分不足補助標準的,則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予以補足。
本通知從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過去已按六十元標準抵減的,從七月一日起,也按上述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浙江省勞動人事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總工會
198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