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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政辦〔2014〕4號
2014-01-29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政辦〔2014〕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9日
(此件可公開發布)


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號,以下簡稱《辦法》)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下列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2.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編制外職工; 
3.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 
4.主城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工。 
(二)勞動年齡段內的下列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主城區戶籍城鄉靈活就業人員; 
2.主城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實際繳費(包括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非主城區戶籍人員; 
4.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非主城區戶籍出租車駕駛員。 
(三)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持市人力社保部門核發《網上創業就業認定證明》的網上創業就業人員,參照個體工商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主城區征地農轉非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15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向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參保繳費,財政按應繳費額的30%給予繳費補貼。60周歲以上至70周歲一次性繳費的參保人員財政補貼,按實際年齡遞減后應繳費額的30%確定。 
(五)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按其符合條件時的計發辦法核定,并從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次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 
(六)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1997年底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未建立個人賬戶繳費時段(以下統稱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年限)的參保人員,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其中,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年限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年限×1.4%。其中,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年限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述計發辦法同時適用退職人員。 
(七)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按本人當年實際繳費的月繳費基數之和除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 
全部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 
(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工資制度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按視同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確定。 
(九)視同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按替代指數1.279確定。 
(十一)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時,其繳費工資指數按折算時所使用的基數與確定該基數所對應的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十二)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入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轉入的繳費基數與對應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十三)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保留小數點后2位。 
(十四)參保人員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核定手續時,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享受條件的,其一次性補貼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計發。 
(十五)按征地農轉非一次性繳費標準參保繳費的人員,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7年的,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標準低于當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70%的,按當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70%補足。 
(十六)按征地農轉非一次性繳費標準參保繳費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其原15年一次性繳費已折算為8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今后調整基本養老金按15年計算,養老待遇不再重新核定。 
(十七)以下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至滿15年: 
1.主城區戶籍人員; 
2.在主城區參保繳費滿10年的蕭山區、余杭區及杭州市轄五縣(市)戶籍人員; 
3.流動就業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杭州市主城區為待遇領取地的。 
(十八)按征地農轉非一次性繳費標準參保繳費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費累計不滿7年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至滿7年。 
(十九)與參加主城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繳未繳的,可以補繳。尚未與該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當年補繳時段的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前繳費基數確定,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按補繳時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已與該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繳費基數按補繳時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單位及個人繳費比例按辦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標準執行。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此類人員按規定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時間。已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予補繳。 
符合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條件的,當年度繳費中斷,可在次年3月底前補繳。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十)主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分為年繳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個檔次,由參保人員自行選擇。財政根據不同繳費檔次給予補貼: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選擇6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70元;選擇9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10元;選擇12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20元;選擇15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30元。 
(二十一)下列參保人員繳費,政府予以補貼: 
1.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杭州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當年度個人繳費按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給予補貼。 
2.經戶籍所在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認,符合享受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補貼的,按規定給予補貼,所需費用由各區財政承擔。 
參保人員當年度在上述補貼基礎上繳費的,總繳費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繳費補貼按對應繳費檔次確定,總繳費介于兩個繳費檔次之間的按就高繳費檔次予以補貼。 
(二十二)符合參保條件但未參保繳費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補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應繳費年限。 
(二十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按月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1.符合《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參保人員。 
2.年滿60周歲,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后滿15年或滿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人員。
(二十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按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確定。 
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執行。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11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繳費16年(含16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6年起按5元/年計發。 
(二十五)主城區戶籍人員年滿60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繼續繳費的,可在按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申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并從享受基本養老金時停發。 
(二十六)在確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額時,財政補貼按照符合領取養老金當年主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相對應繳費檔次確定,平均繳費額介于兩個繳費檔次之間的,按就高確定對應繳費檔次給予補貼。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 
(二十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可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向戶籍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非主城區戶籍人員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 
(二十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時,不滿1年按1年計算,累計不得超過44年。 
(二十九)已參加主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人員,可申請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轉入時已超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在轉入時進行折算,折算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 
(三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折算公式: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時杭州市主城區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 
折算后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 
(三十一)原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同一年度內均有繳費的不重復計算繳費年限。 
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余額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按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12% 計入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財政補貼按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乘以130元/年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財政補貼;已享受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余額與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年繳費額比值(向上取整)乘以130元/年記入。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財政補貼按上述辦法調整后,余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十二)已享受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以下辦法重新計算其養老待遇: 
重新計算的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計發。 
個人賬戶養老金=(原計發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總額+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130元+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個人賬戶額)÷139。 
重新計算后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城鄉居民養老待遇低于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差額,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列支。
(三十三)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其養老待遇按原標準發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申請參加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時核定的應繳費年限確定(不滿1年按1年確定)。原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余額作為個人繳費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月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時,每月按286元從其個人賬戶余額中支付。 
原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參保人員分期繳費的,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可一次性繳清剩余年限的費用,也可按原分期繳費周期繼續繳費,繳費標準均按每人每月286元執行。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人員,應在證件有效期滿的次月,一次性繳清原參保時核定的應繳費用余額。未在規定時間內繳清費用的,停止發放養老金,繳清費用后予以恢復。 
(三十四)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增發養老待遇,增發養老待遇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十五)停止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各城區在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參保人員信息清理核對的基礎上,做好退保、轉換銜接等工作。 
(三十六)已按月享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與已核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一并享受,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保留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從個人賬戶先行列支。1949年12月31日后出生未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可在補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費用后一并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尚未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待遇的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折算繳費年限時不滿1年按1年計算,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 
(三十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曾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本息總額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得超過其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折算公式為: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本息總額÷折算時主城區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十八)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按2013年度主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計算。 
(三十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出主城區的,持本人身份證件到原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入主城區的,持轉出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四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地流動,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要求轉入杭州市主城區的,應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鄉鎮企業局關于印發〈關于試點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勞社險〔2000〕8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中斷繳費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的通知》(浙勞社險〔2000〕186號)等有關規定。 
(四十一)低標準繳費年限按規定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時,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 
(四十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額按其個人繳費額確定。 
(四十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轉移的,應到戶籍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四、基金管理 
(四十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 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市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四十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委托銀行代收。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市社保經辦機構可委托銀行代收。 
(四十六)征地農轉非參保人員繳費補貼應按規定由市、區財政及時劃撥。 
(四十七)市社保經辦機構定期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補貼額報送市財政部門,區財政補貼額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劃撥。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政府補貼資金分別撥付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社保經辦機構的資金支出專戶。 
(四十八)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結余基金統一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實行分賬核算。 
五、經辦與管理 
(四十九)單位和個人按本細則辦理養老保險相關手續時,應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五十)按照《辦法》和本細則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應到指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稅務隸屬關系所在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或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辦理參保登記,其中符合參保條件的非主城區戶籍出租車司機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辦理參保登記。 
(五十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單位參保職工增減、參保人員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到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辦理變更手續。 
(五十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應在符合條件之月,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向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待遇領取資格審批手續: 
用人單位(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保人員由所在單位到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對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在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登記的單位,其參保職工由所在單位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主城區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主城區戶籍人員由本人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主城區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非主城區戶籍參保人員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五十三)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在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登記的,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五十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由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審核,養老金由戶籍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養老金發放。
(五十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按規定可延期退休的人員,應向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 提供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的相關材料。 
(五十六)按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繼續繳費的,主城區戶籍人員經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到同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非主城區戶籍人員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五十七)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在當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規定、計發參數公布前,其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暫按上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預發,當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規定、計發參數公布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當年度預發的基本養老金多退少補。 
(五十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按以下辦法辦理死亡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繼承、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撫恤費申領: 
用人單位參保職工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持參保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靈活就業參保繳費人員死亡的,由繼承人持繼承人身份證件、合法繼承人公證書、參保人員死亡證明等材料,主城區戶籍的到戶籍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余額繼承,非主城區戶籍的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的,由繼承人持繼承人身份證件、合法繼承人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等材料,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辦理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到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符合申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恤費的,應提供遺屬關系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憑證。非主城區戶籍人員失業期間死亡的,申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恤費的需要提供當地就業管理部門出具的不屬于領取失業救濟金對象的證明。 
(五十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由繼承人持繼承人身份證件、合法繼承人公證書、參保人員死亡證明等材料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辦理死亡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繼承。 
六、其他 
(六十)杭州市市屬、區屬財政適當補助事業單位、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仍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辦法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十一)本細則所稱的主城區范圍包括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 
(六十二)國家、省對本細則所涉內容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十三)本細則所稱繳費年限,如無特別說明,均包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六十四)在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公布前,暫按上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六十五)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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