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杭人社發〔2011〕199號
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杭人社發〔2011〕199號
各區、縣(市)勞動保障局、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市社保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確保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合理銜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執行,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
二、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繼續實行發放過渡性調節金的辦法。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公式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公式中基準調節金、調節系數按省統一公布的確定。
2011年基準調節金確定為5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 1 。
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后確定。
三、2011年新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2010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0年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后的額度確定。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發〔2005〕38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認真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保障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