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杭州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城管委﹝2018﹞116號
關于印發《杭州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城管委〔2018〕11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效率,規范和簡化我市違法建設的查處程序,依據《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48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以及省、市違法建筑處置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城管委和市規劃局聯合擬定了《杭州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實施意見》,已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局 (杭州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2018年5月23日
杭州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效率,規范和簡化我市違法建設的查處程序,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省市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以及相關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我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的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違反規劃管理建設行為的處理。
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履行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執法查處等職責。
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協助城管部門進行違法建設行為認定,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行為移交城管執法部門處理等職責。
三.不屬于規劃管理范圍及無需申領規劃許可的情形與要求
(一)以下情形依法不屬于規劃管理范圍:
1.設置公共自行車亭棚、報刊亭、公交車站(亭)、公用電話亭;
2.設置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3.設置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4.設置柵欄門(保安門)、機動車道閘、地下車庫增設安裝門;
5.設置太陽能設備、鍋蓋式天線、配電箱、移動扶梯;
6.建筑物外立面搭設非落地遮陽(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不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寬不超過80cm;可伸縮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寬不超過80m,保籠(防盜窗),且外挑最寬部分不超過所在建筑外立面。
(二)以下情形無需申領建設工程(含臨時)規劃許可證:
1.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布置;
2.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3.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4.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的設置,用地紅線范圍內化糞池、污水處理池、隔油池等設施的設置;
5.在建筑物內部設門、增加或減少隔墻等不涉及建筑面積增加與用途改變的建筑內部裝修行為;
6.非臨街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建筑外墻開門、開窗及擴大移動門、窗原尺寸和位置、封閉陽臺、搭建空調機位、改變非臨街建筑外立面顏色、材料及結構等)行為;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其他建設行為。
以上(一)、(二)項行為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無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含臨時)規劃許可證的范圍由規劃與城管兩部門定期研究進行修訂增補后公布。
四.由城管執法部門認定并查處的建設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以下違法建設,屬于無法采取規劃許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一)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河道、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用地的;
(二)在已經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1.擅自搭建的情形:在院內、樓頂、露臺搭建簡易房、陽光房、圍墻等;在樓道內搭建構筑物、搭建落地遮陽(雨)檐篷、樓梯;搭建葡萄架;用磚墻、木(竹)柵欄、鐵柵欄圍圈綠地;搭建檐廊、拱門、平臺、花壇、木橋、涼亭、假山、坡坎、水池等;
2.擅自改變臨街建筑外立面的情形:封閉沿街陽臺、臨街建筑外墻開門、開窗及擴大移動門、窗原尺寸和位置、空調機位改建、改變臨街建筑外立面顏色、材料及結構等;
3.擅自封閉露臺、錯落式陽臺、架空層圍合、搭建無煙灶的情形;
4.擅自破墻開店等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情形;
5.擅自開挖室內、外地面建造地下室;開挖架空層;室、內外開挖水池、游泳池、魚池、下沉式花園等情形;
6.搭建非落地遮陽(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寬部分超過80cm;搭建可伸縮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寬部分超過80cm;搭建保籠(防盜窗),且外挑最寬部分超過所在建筑物立面的。
五.需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意見的情形及相關操作程序
(一)需規劃部門出具意見,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認定與查處的情形:
1.規劃部門在批后監管中發現的違法建設。
在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前發現的違法建設,規劃部門明確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意見后移交,由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2.城管執法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建設,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視情況可由違法當事人提交有資質的技術中介機構出具的認定意見,征求規劃部門意見后依法查處: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認可文件,且違法建設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
(2)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直接移交規劃部門按照批后監管程序處理。
3.城管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中,對違法建設主體(當事人)提供的規劃權證材料的真偽及有效性難以把握的,由規劃部門提供核對意見。
4.其他不屬于本《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違法建設情形。
(二)需規劃部門出具意見,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的操作程序:
1.按照屬地處理原則,市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建設由市規劃部門提出意見,區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建設由對應的規劃分局提出意見。
2.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意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將《聯系函》、照片、調查取證材料(視情況提供有資質的技術中介機構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資料送規劃部門審核確認。
3.規劃部門在收到《聯系函》及相關資料后,對于一般違法建設,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中應明確建(構)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對于疑難復雜的違法建設,可提交規劃與城管部門的聯席會議研究。
六.歷史遺留違法建設的處置,按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杭州市市區違法建筑處置辦法》等法規規范與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市區兩級規劃與城管部門的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執法和違法建設審核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八.城管執法部門與規劃部門應以數字城管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保障,建立兩局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違法建設查處的數據比對、調閱取證等工作效率。
九.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市城管委與市規劃局于2017年8月16日聯合印發的《杭州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實施意見》(杭城管委〔2017〕170號)同時廢止。
十.縣(市)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附: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臨街”中的街道,是指納入城市道路管理范圍的道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