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高兩航起義人員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勞社險〔2001〕16號 浙財行字〔2001〕23號 浙人薪〔2001〕15號
關于提高兩航起義人員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勞社險〔2001〕16號
浙財行字〔2001〕23號
浙人薪〔2001〕15號
各有關市/縣勞動局、財政局、人事局,浙江大學、巨化公司: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于解決兩航起義人員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5號)精神,現就提高本省兩航起義人員退休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1年1月1日起給兩航起義人員適當提高退休待遇。提高退休待遇的標準按照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凡月基本養老金不足950元,按950元發給;高于950元的,按原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二、上述提高養老金待遇所需資金,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原開支渠道解決。
三、今后,企業單位兩航起義人員養老金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水平標準予以調整。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事廳
200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