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47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47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1%降為0.5%,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
二、各地要綜合考慮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增長、待遇提高,以及促進就業試點和預防失業工作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切實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續。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當地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和當地財政按規定補貼。
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支撐能力下降至24個月以下的,報經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同意后,可繼續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