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佐木明希解禁jufd738_亚洲精品国产成人99久久_性欧美黑人_丝瓜茄子绿巨人秋葵榴莲污 - 男女进出抽搐高潮动态图

當前位置
首頁 > 今日前沿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2018-06-01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現將《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草案)》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浙江人大門戶網站(http://www.zjrd.gov.cn)和地方立法網(http://www.locallaw.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送至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區仁諧路1號;郵編:310025;電話:0571-87050754;傳真:0571-87056301;E-mail:zjrdfgwb@163.com)。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8年6月20日。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以及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水運和軌道交通工程。
軍事港口、漁業港口、專用公路、專用航道、民用機場、國家管理的鐵路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建設活動及其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的人員、執法車輛和裝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單獨設立港口管理部門的,由港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其他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軌道交通工程管理部門,統稱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相應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相關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約定;同時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章 從業單位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全面管理責任,履行下列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一)制定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
(二)組織編制工程造價文件,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
(三)組織參建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登記,并督促參建單位履行各自職責。
(四)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施工安全總體風險評估,核查參建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和風險管控措施,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的,及時組織整改。
(五)組織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和評定,并對檢測和評定結果負責;檢測和評定報告報送負責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要求。
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同一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管理人員。
第八條 勘察單位對工程勘察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履行下列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一)建立工程勘察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二)針對工程地質、地形、水文、沿線環境條件和點多線長等特點,制定相應工程勘察方案或者指導書。
(三)對工程沿線高填方、高擋墻、高路塹邊坡和不良地質路段以及大橋和長隧道、特大橋和特長隧道等構造物重點路段與工點加強勘察;對主線(含比較線)、連接線、互通(樞紐)區以及服務(停車)區、收費站、管理用房等沿線設施全部項目內容開展同深度勘察。
(四)根據工程特殊地質、水文等情況,補充完善勘察方案,開展后續動態勘察工作。
第九條 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履行下列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一)建立工程設計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二)建立設計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與措施。
(三)進行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和全壽命周期成本分析,合理編制工程造價文件。
(四)工程開工前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文件技術交底;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設計后續服務,審查簽認工程缺陷修復方案。
(五)工程交工驗收前,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達到使用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并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設計評價意見。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對施工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明確保證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管控制度,及時整改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負責返修存在質量問題和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并依照相應的工程合同價款承擔責任。工程合同價款按照交通建設工程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標段工程的合同價款確定。
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確認,并經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對超過國家和省規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建設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崗履職;調整主要管理人員的,應當書面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其他工程項目兼職。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現場管理需要和施工合同約定,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或者委托第三方試驗檢測單位開展工程試驗檢測。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無關人員和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對交通建設工程危險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當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自查,自查合格并履行規定程序后方可施工。
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辦公、生活區。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承攬工程時不得低于成本價報價;承攬工程后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計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不得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工程分包。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和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分包單位工程建設活動的管理。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監理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履行下列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一)建立監理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按照合同約定設置現場監理機構;配備的監理人員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符合監理合同約定要求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二)審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開工報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對不符合規定和約定要求的,不得予以簽字確認。
(三)檢查施工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落實情況;核查主要管理人員和關鍵設備到位情況、相關從業人員依法應當取得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者考核合格證書、設備合格證書、施工技術檔案情況。
(四)及時、真實、完整地做好監理記錄,工序完成后及時簽字確認;分部分項工程以及隱蔽工程完工后及時進行驗收;對符合要求的工程計量文件在監理合同約定時限內及時簽字確認。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編制專項監理細則;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對拒不整改或者不按照要求暫停施工的,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六)開展監理檢測工作。監理抽檢試驗檢測頻率應當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和監理合同約定要求,并保證相關數據和結果真實、準確、完整。
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承接同一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第三方試驗檢測業務。
第十八條 試驗檢測單位對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負責,履行下列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一)建立試驗檢測質量保證體系,開展儀器設備檢定、校準和日常維護,并保證檢測結果真實、準確、完整。
(二)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檢測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未通過驗證或者比對的試驗檢測單位,不得出具相應參數的檢測報告。
(三)根據工程現場管理需要和合同約定,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的,應當配備相應的工地試驗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并在試驗檢測單位授權的專業和項目參數范圍內開展試驗檢測工作。
(四)對同一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標段中的同一檢測內容,不得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等兩家及以上從業單位的試驗檢測委托。
向社會提供檢驗服務的試驗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從事交通建設工程咨詢、招標代理、安全評估、跟蹤審計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壓縮工程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提供虛假的工程資料,不得代簽有關工程資料。
第二十一條 交通建設工程采用兩個以上從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方式共同實施工程建設的,聯合體應當簽署協議明確牽頭單位、各成員單位任務及相應責任。牽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成員單位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交通建設工程采用特許經營方式實施工程建設的,由特許經營單位承擔特許經營范圍內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交工質量評定合格后及時組織工程交工驗收,并將交工驗收合格報告報送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因非工程質量原因無法組織竣工驗收的,可以在工程竣工質量評定合格后先行組織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并將專項驗收合格報告報送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工程和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公路、水運工程的驗收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真實、完整記錄建設過程中的信息資料,建立工程項目檔案并及時移交。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對隱蔽工程、重點部位和關鍵工序等進行的影像記錄,應當納入檔案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監督管理。省和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具體監督管理范圍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等規章制度;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與上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隨機抽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輔助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期為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或者工程質量專項驗收通過之日止。
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期為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通過之日止;其中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期為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之日起至工程初步驗收通過之日止。
第二十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和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信用管理體系,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狀況。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向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權機關舉報和投訴。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權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整改工程質量問題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施工安全總體風險評估或者核查參建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和評定的;
(六)管理人員擔任同一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管理人員的。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針對工程特點制定相應工程勘察方案或者指導書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設計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或者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與措施的;
(三)設計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和全壽命周期成本分析,合理編制工程造價文件的;
(四)設計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未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文件技術交底的;
(五)設計單位在交工驗收前,未按規定出具工程設計評價意見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明確保證質量的具體措施的;
(二)擅自調整主要管理人員或者主要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在崗履職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或者編制、組織論證、報審以及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征得建設單位同意擅自調整監理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對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開工報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生產條件予以審查的;
(三)對符合要求的施工節點未按規定及時簽字確認,或者明知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進入下道工序不制止的;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監理細則的;
(五)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拒不整改或者不按照要求暫停施工,未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的;
(六)未按規定頻率開展監理檢測工作或者相關檢測數據、結果不真實的;
(七)未按規定做好監理記錄的。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地臨時試驗室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工地試驗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的;
(二)工地臨時試驗室超出試驗檢測單位授權的專業和項目參數范圍開展試驗檢測工作的;
(三)對同一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標段中的同一檢測內容,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等兩家及以上從業單位試驗檢測委托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工程資料或者代簽有關工程資料的,由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與備案審查的;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后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線附屬設施工程。
(二)水運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廠水工建筑物工程。
(三)軌道交通工程,是指采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地方鐵路、城際軌道工程。
(四)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是指從事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包括項目業主、代建單位、總承包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招標代理、安全評估、跟蹤審計等單位。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范圍和規模,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農村公路中的鄉道、村道以及其他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及其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以合并或者簡化有關程序,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閉
掃描微信二維碼添加朋友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