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3〕14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3〕14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職能優勢,保障稅收收入穩步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是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實現財政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的客觀要求;是規范稅收征納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納稅環境,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推進聯合辦事、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會成本的有效途徑;是促進我省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職能優勢,切實履行稅收征管保障職責,及時傳遞和交換涉稅信息,加強稅收協作,切實保障稅收收入。
二、建立健全涉稅信息傳遞與交換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分工、緊密配合、高效運轉的涉稅信息傳遞與交換工作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政府相關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一)強化職能部門信息傳遞與交換。各地、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做好部門信息傳遞與交換工作,按照規定的傳遞渠道、信息格式、交換內容和時間要求向同級稅務部門傳遞相關涉稅信息(涉稅信息交換部門及項目見附件)。有關部門和單位傳遞的涉稅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當期未產生信息的,實行“零傳遞”制。數據已經省級集中的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與省級稅務部門協商確定的涉稅信息傳遞的具體內容、時間和方式提供涉稅信息。其他有關部門信息傳遞與交換工作的具體事宜,由省級有關部門與省級稅務部門協商確定。
(二)嚴格保護涉稅信息安全。稅務部門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納稅人的納稅信息,保護涉稅信息安全,不得用于與稅收管理無關的事項。有關部門、單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詢稅收征收信息的,稅務部門應嚴格按規定提供。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稅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或向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涉稅信息。
(三)深化涉稅信息分析應用。涉稅信息提供部門和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工作,不斷提高涉稅信息質量。各級稅務部門應當根據稅收管理工作要求及時調整完善涉稅信息的內容和種類;加強信息比對,提高對涉稅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綜合分析能力,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建立科學、高效、快捷的信息處理系統,加強涉稅信息的綜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稅源。
三、切實履行職能部門稅收協作職責
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并積極協助開展稅收執法。
(一)公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部門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協助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暫住人口居住情況、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信息。對稅務部門提供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應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完稅證明(或減免稅、不征稅證明),未提供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有關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查詢和查封工作,協助辦理被強制執行納稅義務而拍賣或者變賣的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手續。稅務部門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向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部門在查封、扣押期間不得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納稅人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時,應核對納稅人提供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對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不予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及時反饋同級稅務部門并告知申請人先辦理相關的稅務手續。在受理納稅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核對納稅人提供的所得稅完稅憑證或者不征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暫緩辦理變更登記,并將情況通報同級稅務部門。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組兼并、改組改制和破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手續時,應要求企業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證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稅務部門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依法委托有關部門、單位征收零星分散或異地繳納的稅收時,受托部門和單位應給予支持和協助,并按照稅務部門的管理要求做好稅收征收工作。
四、確保各項稅收征管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落實保障措施。對工作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理順工作關系,予以協調解決。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認真履行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任務,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附件:浙江省涉稅信息傳遞項目內容一覽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日
浙江省涉稅信息傳遞項目內容一覽表
